海外法官去留無損香港法治(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終審法院一直有委任海外普通法法官參與審訊。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香港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九十二條則訂明:「香港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委任海外法官的立法原意,是讓香港法官與其他普通法法官增進交流,互補長短,例如吸收他們處理憲法、行政法、國際經貿、金融案件方面的經驗。多年來,海外法官對香港司法系統確實有所貢獻,有助培養本地司法人才。此次賀知義和韋彥德法官辭職,是基於其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身份,要執行英國政府的政治操作。香港應該視今次人事變動為完善海外法官委任制度的機會,我們必須對香港法治有制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