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適應時代的法律人才貢獻國家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可以懲罰犯法的人,亦可以教育市民。法律既要保護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亦會告訴社會上每一個人道德及行為底線在哪裏。例如香港有法例禁止市民在公共交通工具辱罵船長、機師或司機。《香港鐵路條例》第28H (1)(a)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最高罰款5,000港元。法例當初出現,相信是因為當時社會已有共識,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船長等,是負責着眾多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能被人肆意干擾工作及情緒,使公共安全受威脅,為此訂立此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