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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改善民生的鑰匙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法治是香港的金漆招牌,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管治者一定要尊重法律,同時要有政治智慧從國家大局制定法律,很多深層次的民生問題終歸都可透過制定或修改法律解決。

行政長官候選人李家超提到檢視政府行政程序及相關法例,以提升施政效率。例如,公務員制度近日備受關注,在危機中缺乏彈性及呈現僵化。平情而論,香港的公務員制度一向重視程序,而遵守法律程序是彰顯法治的一部分。這也是香港公務員的優良傳統:廉潔、重視程序及遵守法治。

然而,政府的官僚作風及欠缺處理危機的有效機制,在兩年疫情危機中表露無遺。因此,改革的第一步必須從法律決策程序開始,藉以庖丁解牛,保存其優良的一面,包括廉潔守法的作風。但決策程序必須簡化。

協助更精準解決問題

法律可改善制度,亦可協助更精準解決民生問題。例如2007年生效的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執行起來,衍生新的民生問題:不少舊樓、三無大廈的年邁業主沒有足夠專業工程、物業管理知識和財政能力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而被檢控。

故此,筆者一直建議《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應參考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的做法,賦權予消防署署長酌情權,先決定協助處理有迫切性舊樓消防危機,為樓宇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然後向業主/佔用人徵收費用,以避免一些三無大廈因無人負責而導致火災悲劇。

香港的「老大難」民生問題還有很多,當中不少可考慮以制定法律去解鎖,隨手找到的相關法例可見如下:

加快建屋降強拍門檻

第一,政府在增加興建房屋上最為人詬病的是程序過長,由生地變熟地幾乎要超過10年;這解釋了香港為何有這麼嚴重的積壓房屋需要。

發展局已經開始建議城規會將生地變熟地三次的公眾諮詢合併為一次等措施,藉以縮短興建房屋的時間,但我認為政府可用來增建房屋的法律手段還有很多。例如,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3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以「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為由徵收私人土地以服務更大的公眾利益。不過,有關權力並非全無限制,根據《基本法》第105條,香港依法保護私有財產;若依法徵用私人財產,被徵用財產所有人享有得到補償的權利。

根據過往的本地及英國案例,政府必須證明收地的目的是公平、真誠及沒有其他替代方案,以及符合普通法的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 test)(見2015年Hysan案)。普通法的相稱性原則訂明政府對市民的《基本法》權利作出限制是要符合四個原則。其中一個原則就是平衡社會各方利益(balance of societal interest),即在龐大的房屋需求下,持份者必須一人行一步,找出合理中間方案,政府要尊重私有產權,土地所有權的持份者亦不能開天索價。因為一切的金錢都是來自納稅人的口袋。各方互諒互讓,方能促成大型基建項目的土地需要,如北部都會區等重要發展。這也符合Hysan案的相稱性原則。

第二,第531章《保護海港條例》亦要檢討,授予政府足夠的酌情權可基於公共利益進行填海工程;為免政府完全忽略環境保護及市民對海濱的愛護,同時可訂明決策者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環境與發展的平衡,以最低程度的需要(not more than necessary)去進行填海。

第三,現時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應予修訂,將強拍門檻訂在80%,令很多舊樓無法重建;有些業主可能已經移民或找不到,甚至不在世。因此,強拍門檻應考慮降至70%,法例修訂可包括在危樓地段有引至塌樓危機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及公共利益把門檻再降低。

第四,政府在1970年制定《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該條例在1993年作出重大修訂,改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樓宇老化,年久失修是一個全港普遍的住屋問題,一些大型舊式私營屋苑,在八十年代建成,公契規劃過時,令屋苑無法成立法團,長期出現管理爭議沒完沒了。因此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應有進一步修改的必要,令龐大屋苑可以分拆管理,減少民間內部的嚴重分歧。

第五,2018年臨臨被虐殺案、今年初保護兒童會「童樂居」出現駭人聽聞的虐兒事件,有數十小朋友被「保護」兒童的社工及負責人虐待;引起社會重大關注,香港必須盡快制定「沒有保護罪」,懲罰沒有盡責保護受害人的負責人,一刻都嫌遲;這建議政府已經接納,希望本屆內能完成。

前瞻性監管人工智能

第六,制定法律亦要有望遠鏡;人工智能年代已到,香港已經大落後,建議政府成立跨部門小組,及早進行人工智能的配套法律,以配合科技年代的發展,包括「法律、道德與人工智能」的底線如何擬定,以及人工智能出生方程式社會如何監管等。

人工智能發展一日萬里,香港像對抗疫情問題殺到才考慮立法便會太遲。到時問題、意外、紛爭隨處都是,卻獨欠法律來解決。例如為日後人工智能應用於各行各業和市民日常生活,汽車自動駕駛、醫療診斷、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版權的相應法律的制定等情況,及早進行立法,並具前瞻性地制定監管人工智能的法律。

優化個人資料私隱例

第七,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仍要繼續優化,對嚴重外洩事故賦予私隱專員行政處罰權以增加公署的阻嚇力及效率。2017年378萬名選民個人資料不翼而飛事件;2018年基督教聯合醫院曾發生載有數百名病人資料的USB不知道是被人帶回家或遺失在的士;同年國泰航空公司有940萬名乘客的個人資料外洩。參考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從速全面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要求資料使用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資料當事人通報資料外洩事故及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力;要求所有政府部門和公私營機構檢討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和保安措施,以免再發生市民個人資料私隱遭侵害的事故。

香港很多行業得以發展興旺,包括金融、商業、保險、航運服務、飛機租賃、創新科技等,都與香港的法律制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上述提及的只是一些例子。

正正因為各界對香港的法制有信心,覺得在香港營商,各方面的權利與責任受到法律保障,所以放心來投資。因此,法律有需要因應各行各業、社會實際情況以至時代的發展去因時制宜,立法及修改法律,與時俱進。

(刊於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