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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指引》修訂 確保司法公信力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司法機構周一宣布,修訂2004年起使用的《法官行為指引》,因應過去幾年香港社會情况及現今科技發展,主要環繞法官在審理重大爭議案件時的公開表態,及回應傳媒和社交媒體方面的行為指引。當中列明法官在使用社交媒體時,應審慎「加朋友」、「讚好」或「追蹤」任何人士和團體,及應避免在網上評論案件、法律及政治議題等。法官亦應避免參與任何政治議題聯署,及以法官身分匿名表達政見。

曾任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7 年的我,對更新《指引》表示歡迎,這是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多年來,一直希望司法機構積極回應社會的工作。這對於法庭判決,尤其是牽涉反修例示威的不同政見者所犯下的行為,以及判決政治案件中,法官盡量減少個人政治偏見甚有作用,能贏回不同政見市民對司法機構判案的信心。

過去幾年在重大爭議議題上,有個別法官在判辭表達了很多個人意見,而在判辭表達不同政見的法官,又似乎有不同遭遇,引起社會很大迴響。

這次《指引》非常詳細,包括考慮到法官應留意使用社交媒體的風險。《指引》亦與時俱進,表明司法機構容許法官在其私人事務上使用社交媒體,但特別提醒法官,應留意社交媒體所帶來的風險,並謹慎行事,如透過社交媒體發布資訊,有可能即時被大量人士閱覽,而且容易被搜尋、檢索和傳發,甚或永久保留於互聯網;另應合理謹慎,確保自己或至親和摯友,不會不必要地公開自己的個人詳情或私人生活、聯絡資料。

避「表面偏頗」 法官可詢法院意見

法治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而司法公正就是其中最重要一環。只要香港司法機構保持政治中立,判案公平公正,一切依法進行,自然得到廣大市民信任與認同,並願意以法律去解決問題。因此,我十分支持《指引》指出法官應避免參加或捐助政治組織或政治活動,亦應避免以個人身分或聯同他人,就涉及政治或具爭議性質的事宜表達意見。

《指引》亦列明,法官應緊記在審理某些案件時,可能因外間對其公允性有關注,而應考慮是否需要取消自己聆訊那些案件的資格。普通法就何謂「表面偏頗」有成熟的案例原則,若真有這樣的問題發生,法官可考慮徵詢其他法官和法院領導的意見。條件是法官必須從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况者的角度,去客觀考慮當前情况,有關法官對案件是否有利益衝突及有偏頗的可能,這些都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多年來提過的事項。

我十分支持終審法院領導的小組更新《指引》,亦衷心希望司法機構在複雜的政治環境下,秉持無懼無私、不偏不倚的宗旨,維護法治,履行司法機構任重道遠的角色。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