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公職人員宣誓屬國際慣例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去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國安法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實施。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對「公職」的定義比起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要求有所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和區議員也需要依法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對此,攬炒派眼見來年在選委會搶灘的如意算盤打不響,就連區議員議席也岌岌可危,自然諸多阻撓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