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審時度勢 國安委可制定執行機制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期就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可否聘請英國律師Tim Owen的問題,社會對香港國安法第63條展開熱烈的討論。香港國安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而第63條第1款則規定,辦理國安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構的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司法機構及其人員,都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予以保密。這兩段的表述方式用的都是責任制:「應當」,即案件代理人、執行部門及相關人員等,「應當」保守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