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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婚姻議案 – 發言 (梁美芬)

代理主席,今天這項議案的主題是“跨性別婚姻”,這個議題給我的第一個感覺是陳志全議員偷換概念, 把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有關變性人W小姐的裁決無限擴大。

首先, 我想說清楚, 在裁決的第2段, 法庭很清楚指明裁決與同性婚姻無關。裁決的主軸, 是關於《婚姻條例》第40條, 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結婚的定義, 特別是W小姐是否符合女性的定義。法庭的裁決指出,W小姐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無論在心理上或生理上都已經屬於一位女性,應該符合《婚姻條例》第40條所指的女性的定義, 因此可以使用新性別結婚。

這項裁決並沒有改變香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基礎,而且在香港要進行變性手術,審批的過程是很嚴格的,變性人士在變性後必須以新性別生活,不能“回頭”。但是,跨性別人士的情況卻有很大分別。變性人與跨性別人士最主要的分別,在於變性人是指那些接受完全合法的變性手術摘除與生俱來的性別特徵,並透過人工重整獲得異性的性徵,完全變成另一個性別的人士,即徹底由男性變為女性或由女性變為男性。有關人士以新性別出現在社會上, 其朋友、親人、未來的配偶均很清楚其性別身份, 不會含糊。

然而,跨性別人士所指的則廣義很多,除了剛才說的經歷過變性手術的人士之外,亦可以泛指任何心理上不認同自身性別,未經過合資格心理評估,亦未接受手術,而在日常生活裏有時候是以一個身份生活,有時候又使用另一個性別身份生活的人。亦有人倡議倒不如不要分男或女,創作一個性別名為Gender X。Gender X可以是完全或只完成部分變性手術但仍然擁有雙重性徵的人士,即無法界定其究竟是男士或是女士。

說到這裏,我一定要說清楚,把變性人婚姻擴大至跨性別婚姻會對社會造成莫大的衝擊。我在此不得不指出,我們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真的不可以只考慮個別人士,亦要考慮整個制度對其他人的影響。

我在唸中學的時候認識了另一間學校的一位女同學,其後在一次婚宴上,她忽然向我們嚎哭,並說出自己的故事。原來她與一位女性老師感情非常好,並且已經有數年之久,後來這位老師對她說自己本來是男人。在那位同學嚎哭之後, 我覺得她break down了, 她完全不可以接受。我相信那些跨性別人士的配偶、親人很多時候是很痛苦的。所以,我們要考慮到,當我們說要改變整個婚姻制度,甚至將之擴大至跨性別婚姻的時候,我們真的不可以只考慮個別人士,而是要考慮對整個香港社會和別人的影響。

在香港, 婚姻制度是建基於“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關係上。有指裁決的第18段提到內地好像接受跨性別婚姻,但我認為這是一些中文評論的翻譯不太準確所產生的誤解,其實裁決說得十分清楚,就是“post-operative transsexual”。再者,大家也可參看中國的《婚姻法》第2條, 該條仍然強調男女平等、“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因此,在這方面,我希望大家聚焦討論的是,既然現時法庭已作出裁決,在相關的法例或政策層面上,究竟我們應該怎樣看變性人的婚姻制度這個問題。

在香港,要合法成為變性人,除了選擇到外國進行手術外,餘下的途徑便只是向公立醫院申請,在精神科的安排下,接受最少兩年的精神評估,以確定是否具有性別認知障礙。根據公開的數字,每30萬人便會有1人有此情況。在過渡期間, 有關人士需要服用、注射異性荷爾蒙以觀察其變化,同時作出異性的打扮,以測試當事人是否已經完全能夠使用另一個性別融入日常生活。最後,通過以上評估的人會獲轉介到公立醫院負責進行變性手術的部門,經歷超過10個小時變性手術及多輪評估後,正式在法律上改變其性別身份。根據過去20年的數字, 完成這類變性手術的人士約有100名。

變性手術是一項重大且不能逆轉的手術,換言之,當事人已考慮得非常清楚。再者,現時亦有設立和維持嚴謹的規範、評估程序,當事人對將來可能要面對的所有生活, 以及別人對其身份與性別的認同, 全都非常清晰。因此, 我認為裁決並沒有動搖“一男一女”,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事實上, 終審法院對W小姐的判決十分清楚, 指出W小姐是一名“post-operative male-to-female transsexual person”,並指出《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和《婚姻條例》第40條當中的“女”或“女方”的含義,應可以解釋為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而該名人士須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其性別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經改變。因此,W小姐符合相關規定,她已經是一名女性,有資格和另一名男性結婚。

我看到法庭也清楚知道這個議題極富爭議性,並且牽涉很多香港人十分珍貴的核心家庭價值, 即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對於陳志全議員今天特別把整個議題改變為跨性別婚姻,我認為已遠遠超出裁決中提到的變性人婚姻,因為該項裁決只是牽涉已完成變性手術,並且經過嚴格評估的人士。裁決有很多段落提到立法的問題,顯示法庭希望我們討論相關的條文和政策。裁決第146段和第147段均提及,法庭並不肯定立法會將如何討論這個問題,如果立法會……“itis entirely a matter for the [Hong Kong] legislature to decide whether such legislation should be enacted”;第147段也特別提及,如果有關立例…… “If such legislation does not arise, it would fall to the Courts, applying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 and the rules of common law, to decide the questions …”。

我相信法庭也知道,要香港社會討論修改《婚姻條例》和《婚姻訴訟條例》,我們真的要非常狹窄、嚴謹地依照裁決有關變性人的規定行事,如果好像陳志全議員所倡議的那麼廣闊,難度會十分高。此外,我相信有很多部分均需要政府先做功課,然後交給我們考慮,看看政策、法例在哪方面可以配合。我個人是持開放的態度,但我認為我們不應只是局限於《婚姻條例》、《婚姻訴訟條例》,或是說必須立法,我認為這個責任和角色應該交回給政府,待政府做好功課交給我們考慮, 我們會就其最後提出的建議作決定。

根據香港的《婚姻條例》, 香港的婚姻制度是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的,我相信大部分香港人也希望我們能夠保存這制度。事實上,我們十分明白香港有很多性小眾朋友,在目前香港法例下,可以完全自由, 法律沒有禁止其進行任何活動, 我也十分希望在這方面大家可以互相理解。

代理主席,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