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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個案一宗都嫌多 政府應設多層舉報機制(李超宇) – 評論文章

近年本港出現多宗虐兒案,如去年的「童樂居」虐兒案,今年8月大角咀男嬰死亡個案,至9月2日深水埗再有一宗5歲男童被虐命案。據統計每年平均有6宗兒童因襲擊致死的個案,情況著實令人震驚。在深水埗虐兒命案發生後,政府擬就有關強制舉報虐兒個案立法,並在9月7日與社福界進行了首場網上諮詢會。

當局建議在法例中將舉報分為三級,與兒童有接觸的專業人士,包括教師及醫護人員等,一旦合理懷疑兒童有受傷害的危機或正受嚴重傷害,相關人員就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舉報,而非嚴重虐兒個案則僅鼓勵而非強制舉報。有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認為舉報制度應涵蓋所有懷疑虐兒個案。筆者十分認同此觀點,畢竟不少嚴重虐兒案都是從輕微的體罰開始,若強制舉報制度只覆蓋嚴重虐兒個案,確實難以防微杜漸。

採用多層舉報機制

該委員提議訂立多層舉報機制,非嚴重個案向指定團體舉報,較嚴重個案向獲政府法律授權的組織舉報,緊急個案向警方舉報。多層舉報機制有別於政府建議的三級制,在此機制下所有懷疑虐兒個案都能明確有效的舉報。筆者認為此機制具有可行性,多層舉報機制下,個案篩選責任分散到不同機構,既不致令所有舉報個案都積壓在社署或警方繼而影響效率,亦能覆蓋所有個案,是兩全其美之策。

提升舉報質量而不是控制舉報數量

有人或會認為強制舉報會導致「濫報」,針對此情況政府應著眼於提升舉報質量,而不是控制舉報數量。要避免出現不當舉報,政府可從法例本身入手。澳洲學者馬修斯及布羅斯認為強制舉報法例中,應明晰甚麼個案應該或不應該舉報。例如貧窮本身、或意在懲戒但未造成損傷的體罰等便不應該舉報。政府在法例上表達得愈清晰,則舉報者作出不當舉報的可能性就愈低。另一方面,政府亦應投放更多資源在舉報者的培訓中,盡可能讓他們明悉須舉報的情況,此舉可從源頭節省政府可能花費在不當舉報的資源。將法例涵蓋範圍擴廣至所有個案必然會引致舉報數量增加,但亦能確保找出更多應跟進的個案。

現屆政府積極應對虐兒情況的態度值得鼓勵。現時香港未就強制舉報立法,恰恰給予了政府空間去草擬一份可真正保障兒童的法例。政府應不懼困難,避免悲劇的不斷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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