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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書面質詢 (張華鋒)

以下為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上海與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聯互通機制(下稱「滬港通」)即將實施。有評論認為滬港通是內地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助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就滬港通所涉及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開展滬港通需時半年,當局會否在滬港通正式實施後與內地當局進行全面檢討及訂出未來發展藍圖,以便滬港通更能配合金融巿場的需要及更臻完善;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本港衍生工具發行商以本港或上海上市的股票或指數為基礎發行窩輪和牛熊證,並於另一方市場上市後,有關產品收益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平分,當局是否知悉該安排的理據,以及有否研究該安排跟現時本港股票市場的相關做法有何分別;及

(三)有否計劃促進內地與本港證券商在對方巿場進一步發展的商機,例如爭取讓本港證券商獨資在內地經營滬港通證券業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滬港通作為一項試點,是內地穩步推進資本市場開放的重要嘗試。因此,我們按循序漸進、風險可控的原則,在試點初期加入合資格股票、投資者資格及額度這些限制。這些限制是可以根據試點情況調整的。此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已因應市場在計劃運作方面提出的意見,檢視了交易、結算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安排。政府當局、監管機構和港交所會繼續密切留意市場需要,按滬港通落實情況累積經驗,按部就班與市場和中央有關部委商討優化和擴充安排。

(二)滬港通計劃的特點之一,是兩地交易所及結算所將會平分跨境訂單帶來的收入,目的是實現互助互利。現時滬港通計劃範圍不包括衍生產品,但隨著滬港通開通後各自市場投資者對相關衍生產品需求的改變,港交所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可在對等及平均收入分享的原則下,在衍生產品開發方面加強合作。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與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就建立滬港通訂立的四方協議,上交所及聯交所各自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倘有發行商擬以上交所或聯交所其中一方市場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或其他衍生產品(包括牛熊證)以在對方的市場上市,有關安排由上交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除若干例外情況外,若就前述產品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或與另一方另行達成協議,上交所或聯交所(視情況而定)從有關產品獲得的收益將由雙方平均分享。目前已在兩地市場上市的衍生產品不受以上條款影響。

(三)我們一直透過《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他覆蓋粵港、滬港及深港(包括前海)等地區的合作平台,推進更多與內地的金融合作項目,並與內地相關部委保持緊密聯繫,爭取讓香港的金融服務業(包括證券業)進一步進入內地市場,開展更多元化的服務。我們會繼續推進這方面的工作。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10/22/P2014102204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