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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物業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運作議案 – 發言 (盧偉國)

主席,物業管理涉及很多很具體,甚至是很瑣碎的事項,但卻與廣大市民能否真正安居有密切的關係。正所謂“民生無小事”,我認為梁美芬議員今天提出的議案和幾位同事提出的修正案,可有助
於促使當局更重視這個議題。

近年來,不少住宅屋苑在物業管理問題方面出現連串紛爭,成因各有不同。有時候是因為小業主無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有時候即使成立了法團,但卻缺乏有效的支援和監管;有時候是業主或法團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出現爭拗,甚至陷於官司訴訟。由於物業管理涉及不同的持份者,包括發展商、業主、法團或其他居民組織,以及物業管理公司, 因此, 這類糾紛往往難以解決。

我認為當局如果要有效改善物業管理的問題, 便應着重從3方面着手。首先,應盡快檢討和完善現有的大廈管理規管制度,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的相關條文, 例如大廈公契的作用是界定業主之間的權利、權益或責任,當局應完善現有機制,容許業主在特定情況下, 經過相關程序, 修改不合理的公契條款。又例如條例第40條賦予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法定的權力介入大廈的管理,例如出席法團大會或查閱帳目等,當局可考慮加強這方面的規管,在大廈管理公司未能適當履行責任或出現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可即時介入,以保障小業主的利益。

其次,是加快發牌規管物業管理公司的立法進度。現時全港約有八百多間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約24 000座私人大廈。但是,物業管理行業並沒有一套劃一的標準。當局在2010年宣布,將透過立法設立發牌制度,規範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的基本資格,並為物業管理行業設立法定的規管機構。但是,相關法案預計要到今年才會交給立法會, 而法案獲通過後, 又會有3年的過渡期。我也認同業界朋友的意見, 當局應考慮加快立法程序, 甚至可以考慮將過渡期由3年縮短至兩年。

主席, 良好的大廈管理有賴政府的有效支援。全港約有4萬座私人大廈, 除以上提到約有六成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外, 約有9 000座是由法團或其他居民組織管理, 其餘7 000座樓宇為舊式唐樓, 即是所謂“三無”大廈  –  無法團,無僱用物業管理公司,無適當維修保養。

由於大廈物業管理涉及多方面的事項,亦涉及專門知識,一般市民即使有心,也未必具備足夠的知識和資訊參與物業管理。我認為特區政府應增加資源投放,一方面應盡快設立一站式的平台,協助業主和法團獲得不同部門提供的支援。另一方面,政府應增加民政事務總署協助處理大廈管理的前線人手和資源,包括增加各區大廈聯絡主任的數目,並且以專職專責的模式,讓他們可專注於為大廈管理提供專業支援。此外,對於義務參與大廈管理事務的業主,當局應提供有系統的培訓課程, 讓他們增加對物業管理的認識。

總的來說, 要提升全港物業管理的水平, 需要不同持份者的合作,亦需要適時修訂規管物業管理的法例,更需要政府增撥資源,給予多方面的支援。

主席,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