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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機立斷啓動23條立法 (李大壯) – 評論文章

國家主席習近平11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接見香港澳門各界慶祝國家改革開放40周年訪問團。習主席高規格接見訪京團,充分代表中央對香港的肯定和重視。

這次訪京團焦點在習主席會見各界代表時,談到人心回歸是歷史過程,急不得、慢不得,並引用了《明日歌》兩句詩:「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隨即在香港政圈輿論引起不同解讀。

習主席之言,字義上或有幾重意思。一是,中央交代之事不要明日復明日一直拖下去;二是,指示特區政府做事應更積極有為;三是,社會上有些事應該今天就去做,做完明天還有更多的事,例如「明日大嶼」、又或者《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

主席的說話是政治語言,各有解讀,當中難免有誤區。要了解主席的話先要明白主席之話是說給誰聽,外人聽不懂有誤讀很正常,但「聽的人」可要聽得懂,萬萬不能誤讀。我相信特首林鄭月娥就是「聽的人」,她應該知道主席的真正意思,應該「識做」,應該掌握現時香港的政治情況,當機立斷做應該做的事情。

立法會處於可控局面

香港現時的政治情況是,立法會九龍西直選補選剛剛結束,由沒有政黨聯繫但立場較親建制的陳凱欣勝選,立法會直選和功能組別都在大概可以控制的局面之中,最起碼分組點票權完全掌控在建制派手裏,因此特首現時要團結可以團結的力量,特別是建制派力量和一些中間力量,在這難得可控的局面下,啟動《基本法》第23條諮詢和立法的工作,我實在看不到現時政府還有什麼理由推延不做。

我身為建制派一分子,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有幸參與回歸工作,再經歷九七後這21年的回歸歷程,特別感受到近7、8年,因政改、「佔中」等大規模政治示威運動,令香港社會愈趨分化。

香港回歸後,中國以至國際社會一致認同的是,法治精神(Rule of Law)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這一點從來沒有改變,沒有法治,相信不會有人願意留在香港。幾年前發生的一些示威運動,例如由一群滋事分子推波助瀾的「佔中」、「旺角暴亂」場面等,所造成的破壞與失控,連一些主流「泛民主派」,在其內部也深切反省和檢討這些後果,對香港法治造成的傷害有多嚴重,將來如果繼續發生這些事件,香港社會情何以堪?

永遠不會有最佳時機

每當說起《基本法》第23條立法,社會上總有聲音將之描繪成什麼惡法,我必須指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絕對不會是什麼洪水猛獸,因為中央對港強調的「依法施政」原則,從來沒有改變。歷屆中央領導人多年來對每一任特首的工作匯報回應,都有一個共同的核心點,就是:「依法施政、勤政於民」,而23條立法正是《基本法》規定香港應盡、應做的法治工作。

坊間的一些焦點討論是政府正在思考、研判什麼時候才是適合時機,這使我想起英國人培訓政務官時,總會提到一項「Doctrine of Time(時間論)」原則, 意思是永遠不可能有一個最佳時機出現,因而處理事情需要當機立斷。舉個例子,現時不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是要等到2020立法會選舉再下一城,建制派有更大力量更穩固的形勢才啟動嗎?抑或等待社會已有共識才啟動?那我們必須問:「2020年真的就是最佳時機嗎?2020若出現新危機,不夠票,難道放下不做又拖下去嗎?什麼時候才是百分百的最佳時機呢?」

我認為負責任的政府應該當機立斷,着手研究啟動諮詢工作,特首以至相關的高官應旗幟鮮明告知社會各界要進行第23條立法,特區政府將憑恃依法施政的原則和開放、開明的態度,讓社會有充分的時間、進行多元的討論。

《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已經蹉跎歲月21年了,我認為這一刻不能再拖下去,我們有必要讓執法單位,將來能有更清晰的法律依據執行工作,否則每遇問題,每次都要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實不利於香港。

(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