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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理性專業取態 助解版權條例困局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假如因為「一次創作」沒有獲得恰當的版權保護而導致整個文化及創意產業大幅萎縮,又怎可能有「二次創作」的百花齊放呢?我贊成盡快通過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反對反對派議員提出的具爭議性的修正案,更反對刻意拉布,導致議會的各項議事工作和政府施政都被無辜拖累。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掀起一場拉布戰,審議仍陷於膠着狀態。立法會未來除了需處理施政報告辯論和財政預算案,還有18項法案和多項關乎經濟民生的議案有待審議。如果反對派議員繼續就版權條例草案拉布,勢必影響到其他重要議題的處理。但假若特區政府被迫抽起該草案,則極有可能導致草案未能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審議,變成前功盡廢。當局若要在下屆立法會提出相關草案,一切需從頭再來。要化解當前困局,惟有籲請社會各界回歸理性和專業的取態,促使議會恢復正常運作,以顧及本港整體利益和社會民生。

拉布成常態 議程「大塞車」

平心而論,社會上關於條例草案的一些議論,流於不夠理性、不客觀,最明顯莫過於把條例草案標籤為所謂「網絡廿三條」,變成政治意氣之爭。另外一些議論則只是着眼於細枝末節,見樹不見林,令人忽略了條例草案的關鍵目的,是幫助內容創作者及版權持有人應對大規模的網上侵權行為。

受到一些偏頗議論的影響,市民容易產生兩方面的誤解。首先,政府提出條例草案,是否多此一舉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資訊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嶄新的傳播模式相繼出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擬定了相關的版權條約,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亦紛紛更新其版權制度,以便在數碼環境下加強保護版權。香港既是世貿組織成員,又是相關版權條約的締約方,相應修訂本地版權條例,加強保護知識產權,其必要性無庸置疑。

另一誤解是,特區政府此番提出條例草案,是否倉卒行事呢?是否始於反對派議員口中的梁振英政府呢?答案同樣是否定的。政府早於2006年提出修訂《版權條例》,經過多次諮詢,其後向上屆立法會提交《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卻未及恢復二讀辯論,就隨着上屆會期結束而失效。鑒於當時對於如何處理戲仿作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本屆政府於2013年7月就這個議題另行諮詢公眾,再於2014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本條例草案,並再度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總之,社會對條例草案已討論了10年,作出多番諮詢,經大幅修訂才提交大會審議,而本港的版權制度又明顯落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實在不應一拖再拖。

條例已在保障持份者權利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已嘗試在保障各持份者的權利之間保持平衡。例如,引入新的傳播權利,有助版權擁有人在數碼環境中利用其作品和促進開發數碼內容。同時,擴闊了版權豁免範圍,包括透過新訂立的第39A條,明確訂定「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某作品,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有助於保障表達自由。又制訂「安全港」條文,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如符合若干條件,則只須對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此外,草案又澄清了現時的「損害性分發罪行」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法律責任門檻,以提高法律的明確性,達至打擊大規模侵權活動的政策目標。

誠然,部分社會人士對條例草案仍然有一些不同意見。例如,有些意見認為,應仿傚其他司法管轄區,引入「公平使用」條文、「合約凌駕性」條款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等。然而,國際上對上述議題至今並無共識,某些條款更是只有極少數國家或地區採用,其實際的成效、以至正、反兩方面的影響都有待評估。我認為,在各持份者對有關議題取得新的共識之前,不應貿然對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也不應以此為藉口拖延目前的審議工作。有傳媒曾援引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的意見,認為本條例草案的豁免範圍較其他國家廣闊,對網民的保障會比現時更大。她又反對部分議員表示要通過所有議員修訂,才支持草案的做法;因為不同修訂,引用自不同來源,未必可以做到適當的平衡。這番專業意見值得社會各界平心靜氣地思考。

本人近日聽到和收到不少來自內容創作者及版權持有人的意見,他們不約而同向我表示,版權保護實際上是提供一個機制,讓創作者有更大的誘因去創作更多的內容。因此,他們強烈促請立法會通過本條例,認為這是在數碼時代保護創作者權益的重要一步,亦與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並行不悖。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