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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五大訴求中 找出第三條路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林鄭特首上星期首次明確表示, 正在參考英國處理2011年騷亂的做法, 考慮設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Review Committee)探討造成香港目前的騷亂的社會成因。

根據英國經驗, 當年英國政府並未就因仇警觸發的全國大騷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而是成立了今天香港政府想仿效的一個非「法定性」的「騷亂、社區、受害人委員會」。當年,英國警民關係陷入了低谷,民眾對其類似香港的監警會信任度極低,亦在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那麼,為何當年英國在政治糾結下始終沒有引用《調查法》(Inquiry Act)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個人認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騷亂的因由本身並沒有什麼大不了。

英設騷亂檢討委會 「 第三條路」帶來出路不過, 五大訴求中的獨立調查只針對「警暴」,明顯已有前設,失去了對事件的中立性,以至引起社會極大反彈。眾所周知,此次反修例風波,社會立場各異,社會撕裂,而成立「獨調」變成爭議性議題之一,無論成立與否都會「順得哥情失嫂意」,社會繼續撕裂。也許,因為同樣原因,英國最後選擇了走第三條路,為僵局帶來出路。

根據英國經驗,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工作之一是建議未來路向,而在檢視超過千宗個案後,委員會願意就部分年輕被告人向法庭建議輕判或特別處理。

英國與香港一樣是法治社會,當時英國堅持站在法治基礎上處理所有違法個案,並經過法庭程序去特別處理一些可輕判的個案。對於嚴重犯法行為如今天香港出現的殺人放火、活燒生人等非法行為一律不予特赦。委員會工作及建議最後為英國社會找到出路,亦能對症下藥,提出了一系列很有水平的改革建議。

政治是圓的,也要懂得妥協,成熟的政治人應該懂得在五大訴求中找出第三條出路,因為全面特赦及2020年實行雙普選根本是不可能的,而討論雙普選問題必須根據《基本法》規定進行。至於是否暴動,則不是個人主觀意願,而是以客觀事實依據法律去判斷。此外,要騷亂檢討委員會發揮復和的功效,香港政府必須公開承諾全面配合委員會的工作,調查或檢討範圍由獨立委員會訂定,以達至日後委員會的報告及建議能夠服眾並予以跟進。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