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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尚方寶劍 不宜隨便揮舞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近日有立法會議員提出動議,要求立法會批准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的權力,調查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簡稱DBC)停止聲音廣播服務及相關事宜。

不少人以「尚方寶劍」比喻《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謂「尚方寶劍」,象徵無上權力。在現實世界,我們亦不應低估或忽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重要性。

該條例來自《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是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施政的重要依據。當中第9(1)條明確規定,立法會或其相關委員會可傳召任何人出席作證,或出示其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所以,當某件事情被大多數市民認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必要弄清楚來龍去脈,而按一般程序沒有可能深入跟進時,動用這把「尚方寶劍」去調查,才算得必要和恰當。

DBC糾紛全是內部問題

究竟運用立法會的「尚方寶劍」去調查DBC事件,是否必要和恰當呢?至少從現階段的表面情況來看,很難得出這樣的結論。DBC歸根究柢只是一家商營公司,其經營既不涉及公帑的運用,也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停止廣播服務是涉及公權力干預。至於DBC股東之間出現注資糾紛,完全是公司內部運作事宜。股東願意注資與否,不但是商業決定,而且是股東的個人決定,在香港這個自由市場,時刻都有人作出這類決定。試問對於一家商業機構的個別股東決定停止注資的原因,立法會可以用甚麼理據和方法去介入和調查?這樣的調查有可能得出甚麼實質結果呢?

通訊局一直保持溝通

有人認為,DBC不是一般商業機構,而是一家廣播機構,應該從有否涉及政治干預的方向調查。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DBC股東糾紛公開之後,就不斷有聲音要求政府干預,或要求立法會介入;提出這種要求的人,是否對「政治干預傳媒」持有雙重標準呢?香港有那麼多廣播和傳媒機構,如果大家習慣於根據傳言,隨意將股東的分歧上綱上綫,質疑其決定是「政治干預」的結果,此例一開,將來立法會豈不是要為成立相關的專責調查委員會而疲於奔命?

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監管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至於處理DBC相關事宜,有沒有其他機構更適合做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特區政府體制內有「通訊事務管理局」(簡稱通訊局),是法定的監管機構,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負責監察廣播持牌機構是否遵守有關法例及牌照條款的規定。DBC自九月起經歷一連串事件,據悉通訊局一直與DBC保持接觸和溝通,再三要求對方承諾其服務符合相關法例、牌照條款及業務守則。立法會現時應該並可以做的,是監察政府相關部門和官員有否按既定程序處理相關事宜,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立法會並沒有實質理據,在現階段另行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既不必要、也不恰當的介入。

我相信,只要釐清一些基本原則和事實,大家就可以避免無謂的爭拗。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界定立法會、政府部門與其他法定機構的權責,做到各司其職。如果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尚方寶劍」,就不宜隨便揮舞。

盧偉國

刊於星島日報 (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