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到不少意見,認為「法律解決不了王維基事件」;言下之意,事件應以政治手段解決。筆者早前已就效率、效果與適合性比較司法覆核與立法會動用《權力及特權法》處理「王維基事件」的利弊,兩者分別在於司法覆核是以法律處理事件,立法會是以政治處理事件。
二十多年來,筆者一直研究中國法與普通法的分別,兩個法律制度最大的不同,在於中國法更多強調實質公義(substantive justice),即一個決定是否對錯;普通法則強調程序公義(due process)。每次到內地演講,都向內地司法界及法律界推廣普通法強調程序公義的特點。中國法律制度多年來希望改善的,正是如何令各界更重視決策程序的公義。
程序公義亦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普通法國家也時有冤假錯案,令真正罪犯逃之夭夭。程序公義很大程度能避免殺錯良民,寧放錯、不殺錯。
普通法的行政法及司法覆核的發展強調程序公義,是為了在尊重行政機關應享有的酌情權下,確保其決定必須符合程序公義,例如自然公義原則(the rule of natural justice)就強調,決策者必須避免有利益衝突(no conflict of interest),以及受行政決定影響的當事人應享有聆聽權(the right to be heard)。不過,自然公義原則強調的也是程序,行政機關聆聽有關意見後,不一定採納;在行使酌情權時,行政機關要符合 Wednesbury reasonableness。如此等等,普通法已是很成熟的規則與原則。
不過,若當事人判斷行政機關極大可能已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而選擇採用政治手段解決問題,那討論就要回到「基本步」:香港的運作是否仍堅持以法律解決人民之間的紛爭,以至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紛爭,因為香港人願意以法律解決問題的觀念一改,恐怕影響是深遠的。
近三十年來,內地的法律改革其中一環,是要令民眾相信法律,讓民眾之間、民眾與政府之間的紛爭能在法律平台解決。雖然在這過程中法律界、司法界均作出極大努力,但始終人民總是喜歡以政治手段解決問題,對法律手段不夠信任,近年來甚至出現以大量互聯網的網民意見向法院施壓,典型案件就是「鄧玉嬌案」,令案件判決在內地法律界帶來極大的爭議:到底法大,還是政治大?
政治事件不一定不能以法律解決,特別是群情洶湧時,法律可以是一盆水淋熄一把燃燒的火,讓事件在冷靜理性的環境下解決——前提是大家仍然相信法律。
肯定的是,法律和制度不可能完美,西方民主國家如美國,在2000 年小布殊與戈爾的總統選舉中,戈爾拿得全國絕對多數,卻因為選舉人票不夠而落選。當時,美國民情洶湧,隨時全國騷亂,戈爾可有兩個選擇,一是帶領支持他的民主黨和群眾打倒美國的選舉制度,一是尊重美國的制度和法律,把爭議拿到法庭解決。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還有戈爾的政敵小布殊同一個政黨的共和黨背景的大法官,但戈爾在事件中顯示了最高的政治胸襟,為了避免美國發生全國騷亂,選擇把總統選舉之爭交給法庭解決。
事件反映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確存在極大問題,但戈爾還是選擇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法院的裁決。他最後向群眾說出為後世讚頌的一番話(中文譯文):
美國最高法院如今已經作出判決,雖然我非常不同意,但我接受。我知道很多我的支持者非常失望,我自己也一樣。但我們的失望不能凌駕於我們對這裏的愛……
重大政治事件如美國總統選舉,戈爾願意以法律解決,免去一場騷動。香港的政治制度雖然仍在改革中,但我們一向引以為榮的是,香港人的法治精神及由來已久的法律制度,大家應珍而重之。隨便把可以由法律判斷是非對錯的事情交由群眾決定,是十分容易,對政客亦極具吸引力,但影響之深遠,恐怕不是以一次發牌事件可作比較。
(刊於 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