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規定,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建設項目,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以提升樓宇的基本防火措施。有不少旺角(包括花園街)的舊樓業主及住客向本人反映,他們最近陸續收到當局發出的指示,但由於所住大廈既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或其他居民組織,亦不是由管理公司管理(即所謂的「三無大廈」),加上居民多是清貧長者,在統籌遵辦指示所要求的改善工程時有心無力,有一些業主及住戶因未遵辦指示而被罰款每戶7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部分三無大廈的業主經當局協調後仍未能成立法團,以致一直未遵辦指示並因而屢次被罰款,當局會否考慮酌情處理這些個案,包括暫緩執行有關的指示並給予額外的時間和適當協助,以便他們遵辦指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當局表示當個別大廈遵辦指示有技術困難時,會考慮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此靈活處理的做法是否適用於三無大廈;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循其他途徑協助一直未能成立法團的三無大廈的業主遵辦指示,例如由當局統籌所需的改善工程,然後向有關業主收回墊支的費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由於該等舊式樓宇在落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較現代標準有明顯差距,例如當時法例並沒有規定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裝設自動灑水系統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建設項目,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部門為屋宇署;而消防裝置和設備方面的規管則屬於消防處的責任範圍。
就問題的各部分,當局的答覆如下:
(一)一般來說,消防處及屋宇署會給予有關樓宇業主一年時間遵辦指示。部門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如果有關業主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例如因為涉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等,部門會按業主提供的理據及/或工程的規模等,合理考慮延長指示期限的申請。截至二○一四年一月底,在兩個部門發出合共約130 000張指示中,約25%已獲遵辦。在未獲遵辦的約98 000張指示中,約80%獲部門延期一年至五年不等,另有約20%未到期限。
執行部門樂意與有關業主或其聘請的認可人士會面,向他們解釋指示內的消防改善工程的要求及協助他們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部門亦會把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個案轉介該區民政事務處,由他們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從而令統籌和協調改善工程更加暢順。
根據我們向民政事務總署理解,他們已加強對舊樓的支援,特別是針對所謂「三無大廈」的支援。該署在二○一一年推出「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下稱「服務計劃」),透過聘請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為1 200幢「三無大廈」的業主,提供免費的樓宇管理及安全專業顧問服務,包括逐戶家訪、協助聯絡和組織業主成立法團、申請各種大廈維修資助計劃及貸款等,協助他們展開大廈維修工作。由於成效理想,民政事務總署將於今年四月推出新一期服務計劃,支援及協助新一批1 200幢「三無大廈」。
至於因為不同原因而暫時未能成立法團的「三無大廈」,民政事務總署亦推出了「居民聯絡大使」計劃,招募這些大廈的業主和居民成為大使,一方面協助組織業主和居民處理大廈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擔當政府和業主/居民之間的橋樑,至今已成功在500多幢「三無大廈」招募了近900名大使。長遠而言,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透過「居民聯絡大使」的網絡,推動有關大廈成立法團。
假若業主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遵辦指示,但又未能提出充分理據支持延期的申請,部門實在有責任按《條例》採取執法工作,以確保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在提出檢控前,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包括個別業主就指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等。
(二)執行部門理解個別大廈或會受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辦有關規定。在這些特殊情況下,部門會根據個別情況及認可人士就執行指示提交的資料,合理地彈性處理部分規定,或考慮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如果大廈在安裝喉轆系統及/或水缸方面有空間上的限制,部門會考慮容許樓宇安裝折衷式喉轆系統(註)。「三無大廈」的業主與其他大廈業主一樣,如有上述情況,可考慮向有關部門提出理據,申請有關豁免或提出替代方案。
(三)正如之前所述,消防處及屋宇署樂意向有關大廈的業主或其聘用的認可人士解釋指示的要求及協助他們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民政事務總署亦會繼續推行剛才提到針對「三無大廈」的協助措施。而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一直有提供各項財政支援計劃,以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工程設施,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
現時《條例》並沒有條文賦權執行當局為目標樓宇進行與提升消防安全裝置和設備有關的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後向有關人士收回費用。進行有關工程的目的,是提升目標樓宇以達至現代的消防安全水平,但並不代表這批樓宇有即時明顯的火警風險。事實上,進行該些消防工程涉及的可行方案和工程安排亦必須經大廈業主/佔用人商討後達成共識(例如設施安裝的位置),不宜由執行當局單方面代為決定。消防處及屋宇署會不時檢討有關靈活和務實的施行措施,以及可獲考慮彈性處理規定的情況,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協助有確實需要的樓宇遵從指示的規定。
多謝主席。
註:折衷式喉轆系統包括提供容量少於2 000公升的消防喉轆水缸,其喉轆置於較高位,膠喉長度減短。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3/19/P2014031906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