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築牢維護國安屏障(李超宇)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具有最高權威性,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釋法明確香港國安委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也明確了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同時也明確了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如特區法院沒有就此問題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