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憲制責任立法護國安 加快香港由治及興(上)(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展開諮詢。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等行為。從法律上說,「應」(shall)這個詞,是指中央賦予了特區憲制責任,為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即「528決定」,強調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020年6月開始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其第七條也明確作出相同規定。香港應把握當前由治及興的機遇,盡快完成此憲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