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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是維護法治的必要舉措(胡劍江) – 評論文章

就海外大狀可否參與處理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早前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被終審法院拒絕。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筆者認為,相關案件性質特殊、影響深遠,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必要之舉,有利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故行政長官提請由人大常委會釋法,完全符合香港利益和憲制權力。

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體現出香港國安法具有不可置疑的權威性和凌駕性。正如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指出,一些人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

釋法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力,通過釋法解決國安法實施中的問題,是法治原則的體現,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是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依據和基礎。人大常委會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都是回歸後香港新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係,卻也不是並行關係,中央始終珍視並維護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但必須明確,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存在逾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的空間。

此次釋法有利於釐清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則,明確了憲制層面規定的清晰規範,恰恰更有利於香港法治進步,有利於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

眾所周知,黎智英長期反中亂港,怙惡不悛,是外國勢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多次獲得外國反華政客接見,這宗案件的審訊很大程度受到外國勢力直接或間接干預,甚至有可能令審訊偏離法律的正道。尤其是他涉及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更是性質嚴重,因此此案的審理過程和結果,都備受關注,亦影響深遠。

一些人蔑稱行政長官建議今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所謂的「肆意釋法」,甚至抹黑有關決定會「破壞」香港普通法制度,云云。事實上,即使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不能參與處理危害國安犯罪的案件,但當事人依然有權自行選擇代理律師,包括在香港已有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並沒有任何影響。而且當局可以此契機,調整目前司法界現狀,保障本地法律界人士就業,香港律師優先。特區政府在處理本案時,一直胸懷國安大局,堅守法治精神和專業要求,全力維護國安法的權威和尊嚴。

從是次終院判決可見,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任重道遠,暴露的問題須一一解決,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香港司法機構有必要進行司法改革,進一步加強對香港國安法的正確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情況,對其條文適時作出權威解釋,正是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

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