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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限奶令減少擾民 責在政府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四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出乎意料流會,限奶令的審議亦受池魚之殃,令議員和政府驟失修訂的機會,令人感到非常遺憾和可惜。被評為千瘡百孔的限奶令原封不動繼續執行,如何能避免執法混亂呢?當局於二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二○一三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旨在禁止任何人未獲發出口許可證,而將配方奶粉輸出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限奶令屬於「先訂立,後審議
」的附屬法例,已於三月一日起實施。當天,立法會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先後開會八次。四月十七日是立法會大會進行相關審議的最後期限,我和其他議員分別提出六項修訂,政府也自行修訂配方奶粉的定義,但流會事件令所有努力前功盡廢。

豁免安排過分苛刻

限奶令在執法過程中暴露了不少問題。其中一項關注是,原先的配方奶粉定義相當粗疏,「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的字眼引起不少爭議,亦引致多宗因帶「奶米粉」出境而遭檢控的冤案。我在小組委員會據此指出該定義的不合理。政府本擬將有關字眼修訂為「作為奶粉或大豆配方粉,以液體形態食用」,以避免誤中副車。可惜,如今須繼續按原先的粗疏定義執法。

另一個關注點是,限奶令第六條加入就自用需要訂定豁免安排的條文,規定每名年滿十六歲人士可攜帶總淨重不超逾一點八公斤的配方奶粉離境,但豁免須符合:「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該人沒有離開香港」。同時,亦提供另一項豁免安排,容許年滿十六歲人士可攜帶配方奶粉,但須符合以下條件:「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該人曾離開香港(不論次數);該人正與年齡未滿三十六個月的
人(幼兒)同行;該等配方奶粉載於非密封容器,且不超逾對以下用途屬合理的分量:供該幼兒從香港出境點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途中食用。」

在小組委員會上,本人質疑「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的定義過分苛刻。現時有不少港人每日都穿梭中港,鑑於每日的出入境時間不同,一不小心則會跌入陷阱。傳媒亦報道,一些帶配方奶粉出境的市民由於距離上次出境不足二十四小時而遭到檢控。我曾詢問海關,得悉大約三分之一的檢控個案,是由於當事人違反二十四小時的限制。

本人因而提出修訂,把兩項自用需要的豁免條件由「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修訂為「在該日內」。以當天內是否首次離境判斷,易於計算和掌握,可大為減低擾民的程度,亦更利於海關執法。

容許超額人士棄置

當局曾憂慮該修訂有可能令水貨客利用午夜前後的豁免,致使二十四小時通關的關口出現更多水貨活動。但我認為,以「在該日內」作規限,水貨客畢竟亦只能最多每日帶兩罐奶粉出境,並不能因而多帶。最重要的原則是:如果僅僅為了打擊部分水貨客的行為,而容易令更多市民誤墮法網,是否值得呢?我的修訂在容許旅客的真實個人需要與打擊水貨活動之間,取得較合理的平衡,獲得不少議員支持,可惜因流會而胎死腹中。此外,我在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容許攜帶小量超額配方奶粉的人士,於辦理離境手續前予以棄置。當局已從善如流,準備在九個邊境管制站適當地方設置棄置箱。

當局現已宣布會推出加強版執法指引,協助前綫人員執法。同時採納經民聯的建議,在限奶令生效六個月後,切實檢討成效。要確保限奶令減少擾民,責在政府。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