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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案裁決 政府應上訴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日前高等法院裁定一宗男同志與其配偶申請公屋的案件勝訴,認為房屋委員會未有提供足夠理據證明同性與異性配偶要有不同的待遇,該案件再次曲線地撼動了香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價值觀。

現沒制定性傾向歧視條例

高等法院根據《基本法》第25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來裁定房委會拒絕同性伴侶申請公屋違憲。此判決影響深遠。那意味着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所列的,包括因「語言」、「政見」、「社會階級」等人士都應享有同等待遇。

裁決直接介入香港的公屋政策,為社會沒有共識的事情作出了重大的社會決定。香港現時並無《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會內從沒有過共識,社會也出現嚴重分歧。在立法會上未作出過任何討論、草案審議下,法庭的判決等於直接剝奪了政府及立法會在公屋政策上的酌情權。眾所周知,香港是普通法系地區,法庭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此次的判決,讓人覺得在外國登記的同性婚姻在香港社會是可以獲得承認,並享有與在香港婚姻條例保護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婚姻的人同等的福利。從行政決策及立法會的角色,這是社會一個很危險的先例。一個地區的婚姻制度及其引致的相關權益不應由一個判決去決定。

判決剝奪政府立會酌情權

筆者曾參與兩年半前成立的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 小組建議用行政政策甚至是自願性約章,以改善香港現時的問題;對於擴闊受養人的定義,筆者認為可以參考當年的《家庭暴力條例》,向有需要人士提供福利。但要香港承認外國登記的同性婚姻, 並涉及香港重大的公屋政策,我實不能認同。我認為,基本法第36條提及「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及第145條清楚賦予特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制定福利政策的酌情權。由政府提交政策於立法會討論,香港現行婚姻條例清楚訂明,配偶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關係,不能魚目混珠,我促請政府上訴。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