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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是和平的偉大事業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今年是「一國兩制」25 周年,筆者想藉此與大家一起回顧香港回歸祖國的艱辛歷史與喜悅。

始於戰爭

香港的主權一直屬於中國。基於鴉片戰爭,香港被英國非法佔領並管治了155年。根據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第42條:領土如實際上被置於敵軍當局的權力之下,即被視為被佔領的領土;佔領只適用於該當局建立並行使其權力的地域。在國際法上,香港在該期間乃「被侵佔地」而非「殖民地」;「被侵佔地」的主權地位走向就是歸屬祖國,不存在其他可能。

《聯合國憲章》第2 條第四節規定: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更明文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

由於英國是以欺凌、戰爭、強佔方式強迫中國簽下3 條不平等條約,根據國際法,這3 條條約並無效力。1972年11月8日第27屆聯合國大會以99票贊成、5票反對,通過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澳門。

歸於和平

葡萄牙於1976年4月頒布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追認澳門是葡國管制下的中國領土,在法律上明確指出澳門主權屬中國;而《中葡聯合聲明》亦清楚列明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國政府「將於1999 年12 月20 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中英聯合聲明》列明中國政府「決定於1997 年7 月1 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基本法》序言寫道「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於1997 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無論中英聯合聲明還是基本法都寫得很清楚,是中國對港恢復行使主權。

這些文件都說明港澳於回歸前主權都屬中國,在國際法意義是被侵佔地,而非國際法意義上的殖民地。因此,「香港、澳門回歸前不是殖民地」絕對不是新說法,而是早有聯合國決議及聯合聲明確認。準確地說,從1842 至1997 年間,香港是在英國佔領及管治下的中國領土。

1982 年9月中英開始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經過兩年多達22輪談判,最終達成協議,1997 年7 月1 日起香港擺脫英國統治,中國對港恢復行使主權,以一國兩制方式收回香港。香港回歸向世人示範了和平事業的勝利,香港能夠和平回歸是中國歷史的勝利。當然,這與中國「國力日強」、迫使英國接受一國兩制和平交回香港治權有關。

基於希望和平解決這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及尊重香港被英國管治155年的史實,在處理香港和平回歸祖國的問題上,當代中國領導人展現了巨大的政治魅力,堅持以法治港,並依據三大原則制定香港基本法。每一條每一段都不難看到維護主權、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及維持現狀的三大原則。主軸是維護國家主權,以授權高度自治及維持香港與內地優勢互補的現狀。1997 年7 月1 日,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與內地推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存有顯著差異。

一國兩制是國家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為了香港能和平回歸祖國而提出的基本國策,充分體現了中國當代領導人的政治胸襟與智慧,為香港繁榮安定奠下穩固基礎,為人類和平樹立了典範。

筆者在此感謝讀者支持,更感謝《明報》給予專欄版位,讓我與讀者交流。由於工作上有些調整,要暫別讀者,期望後會有期。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