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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民主程序議案 – 發言 (梁美芬)

代理主席,香港由一個英國殖民地過渡到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政治、經濟和法律方面都經歷了不少改變。改變不是完全因為回歸, 而是整個社會的大時代都在改變。

我們由完全沒有民主,過渡到現在有限度的民主,再朝着《基本法》所提到的方向發展,香港立法會和行政長官最終都要邁向普選。因此,方向和目標大家都不會有異議,問題只是如何達致這個目標、何時落實,以及如何配合香港的現實情況。過程希望不要影響香港現有的優勢, 亦希望可以更順暢。

代理主席,《基本法》是一個很特別的法律。在法律上,它既有普通法,又有中國法的傳統;在政治上,它是一本由中英雙方,以至當時的國際力量,在政治和經濟上角力下的妥協性文件。因此,《基本法》好像一個混血兒,有些條文像英國的媽媽,有些條文則像中國的爸爸,當它成長的時候,便充滿兩國文化的衝突。如何才令它在成長時可以快樂一點,其實很取決於兩個來自完全不同政治經濟背景的父母,是否能夠互相體諒、愛護和包容雙方的不同。沒有了這些互換的思維, 小孩子成長的過程便會很痛苦。

就以香港的特首選舉來說,雙方現在其實是各自表述。例如泛民議員基本上集中表示2017年特首選舉必須符合國際標準, 普及而平等,亦要求不應該透過提名委員會進行任何“預選”等。事實上,我們看到泛民最終的目標便是很希望他們推出來的人選,最少一定可以入圍,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卻沒有如此規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主要提到我們的特首最終一定要由普選產生,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便要有廣泛代表性,並透過民主程序產生特首。因此,就普及而平等這些國際標準,其實這些概念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並沒有出現。

又例如看回中央,中央今年年初透過喬曉陽主任表示有落實2017年普選特首的決心,指明跟中央對着幹的人不應該當特首,亦指明特首應該愛國愛港等, 以及強調2017年特首選舉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和201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決議。言下之意, 中央亦要確保它所能夠接受的人才可以獲任命出任特首。政治一開局, 便完全不利於談判的氣氛, 尤其是多了一些“佔領中環”這類癱瘓中環的行動等, 我相信這對中央來說是帶有冒犯性的行動。我只可以透過我僅有參與中港項目談判的經驗,指出這種行動其實完全不利於談判,而且會令事件適得其反。我們很希望勸他們不要這樣做,但如果大家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吃虧的並非只是參加示威或行動的人, 可能整個政改談判都要吃虧。

所以,這些行動是由一些我認為好像是在雲端裏的學者發起,我相信這帶有對中國或現時形勢發展的無知,或是我認為只是一種自我滿足的思維。我覺得更不堪的是,他們還要鼓勵一些少不更事未成年的少年人加入這些很大機會是違法的行為。我認為作為老師,他們應該保護學生,不應該叫他們冒險,以身試法,這其實是不負責任的。再者,這種行動如果有幫助還好,但如果絕對沒有幫助,還要成為政治談判的絆腳石,我重申我很希望這羣學術圈的朋友重新想一想,大家做這些都是希望政改能夠成功。

看回今天的香港,談判籌碼絕對不及1984年,我們應該做的是應該以我們的方式,盡量在談判裏令對方認為我們的方案好,民主是好東西,而不是毒藥。不過,今天我們未開始談判,便可能已經令香港很多市民, 甚至中央看到民主不好的一面, 例如“拉布”和癱瘓中環,不理會別人生活生計,強迫別人一定要認同自己的一套,其實這些都是民主不好的一面, 亦令很多人對民主產生憂慮。

說到這裏, 我希望大家必須理解其實政改一定要有妥協的藝術。大家可以看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裏有很多中國特色,條文訂明行政長官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當時還有“協商”這一詞,以及“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當中還提到“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我希望大家聚焦討論“廣泛代表性”,我認為這不單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歧。事實上, 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字眼, 就“廣泛代表性”而言, 為何人大常委會決議會提到要參照4個界別, 包括工商、金融;專業;勞工、宗教或原政界等,我認為背後是考慮到我們的政改過程要保持香港現有的一些優勢,希望在過程裏不會對這些現有優勢造成一些損害。

我知道大家都希望很理想地一步達到普選,但一切推倒重來,甚至說不要提名委員會,我認為只會對政改無補於事。我希望大家可以一人行一步,有妥協精神,令2017年真的可以落實普選,令政改走前一步。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