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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醫護人員收受藥廠提供的利益 – 書面質詢 (劉皇發)

以下是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內地當局曾就外資藥廠涉嫌以款待等手段,誘使醫護人員處方有關藥廠生產的藥劑製品予病人進行調查。報道又指出,有內地醫護人員收受奶粉企業的金錢後,分發其配方奶粉予初生嬰兒,使嬰兒習慣食用該等牌子的奶粉。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憂慮上述情況會否在本地醫療機構出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監察香港公、私營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有否接受藥商的款待,並在使用及採購藥劑製品時作出有利於該等藥商的決定;及

(二)鑑於有報道指稱有本地醫療機構只提供特定的配方奶粉予初生嬰兒,有關部門有否監察公、私營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是否按公平的原則提供不同牌子的配方奶粉供初生嬰兒的父母選擇?

答覆:

主席:

(一)政府藥物採購程序受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發布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所規管,《規例》制訂了公平對待供應商和製造商的準則。政府採購制度的原則,與《世界貿易組織採購協定》的精神及目標一致。《世界貿易組織採購協定》的目的,是確保本地及海外供應商及服務承辦商可公開公平地競爭。為此,該協定就公平對待貨品、服務及服務承辦商的準則,以及供應商的投標資格、招標程序、招標規格及申訴程序等,作出規定。除政府部門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採購程序(包括藥劑製品的採購)亦須符合該協定。此外,為避免公職人員(包括醫管局員工)利益衝突,所有參與採購工作的公職人員必須申報是否有利益衝突及遵守有關公務員指引或醫管局內部指引,他們同時亦受《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相關規定所規管。政府職員及醫管局員工在進行藥物採購時,均須嚴格遵守以上有關規例。

  私營醫療機構方面,衛生署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為符合有關房舍、人手和設備條件的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衛生署為此頒布的實務守則要求這些醫護機構的持牌人及理事會須採取措施,確保醫護機構的日常運作依循相關條例的規定,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相關規定,以維持機構的良好管治。

(二)關於向初生嬰兒提供配方奶粉,衛生署致力推廣、支持及維護最佳餵養孩子的方法,尤其是母乳餵哺。就此,衛生署通過不同渠道,積極推廣和支持母乳餵哺,並為公眾提供全面、客觀及可靠的有關資訊,讓父母為餵養孩子作出知情的抉擇。而醫管局亦一向積極鼓勵母乳餵哺,為提倡及鼓勵產婦餵哺母乳,醫管局轄下醫院只會向因健康或其他特殊理由的嬰兒於住院期間提供奶粉。

  至於在上述特殊情況下提供奶粉的安排,醫管局已於二○一○年四月起停止接受奶粉供應商的免費奶粉贊助,改以公開招標形式購買奶粉。醫管局在標書上清晰列明購買的要求、價格制訂方法、評審規則、及需要遵守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的條款。所有標書由「標書評審委員會」以公平、公正原則審視。醫管局並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愛嬰醫院運動的建議,以不低於批發價格採購配方奶粉,而並非以價低者得的原則購買。

  現時,醫管局透過公開招標形式而選用七個不同牌子的嬰兒配方奶粉,分別在八間設有產科服務的公立醫院(即廣華醫院、瑪嘉烈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伊利沙伯醫院、瑪麗醫院、屯門醫院及基督教聯合醫院),以每四個月一次輪流更替的形式供應給有需要的嬰兒。公立醫院在母嬰出院時不會免費派發奶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