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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高鐵事件) – 發言 (石禮謙)

主席,我申報我是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非執行董事(“非執董”)。我今天的發言,不是想要批評、支持或反對這項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要求,即范議員提出的議案,我只是想澄清有很多議員並不了解的一些事實、以及歪曲了的一些事實。

主席,首先我想說的是,港鐵公司成立獨立非執董委員會調查事件,是要履行上市公司的責任,因為港鐵公司是一所上市公司。公司有77%股權屬於政府,即好像剛才郭家麒議員所言,政府是大股東,這個政府是持份者,和港鐵公司有關係,也就是與廣深港高速鐵路有關係。但是,除此之外,還有佔股權百分之二十多的小股東,非執董……很奇怪,田議員他也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他不了解……他沒有說……他剛才表示不相信上市公司可以這樣做,可以自己調查自己。但是,因為這間上市公司的非執董是肩負着fiduciary duty  –  主席,是否譯作“信託的責任”?  信託責任,他們要維護和保護小股東的投資。

由於港鐵公司須對小股東負責,公司便要找非執董調查,這樣做並非“圍威喂”,私下互相包庇。這羣非執董是從良好管治角度來看,這間上市公司的作為,是正確還是不正確呢?那三人專家小組調查整件延誤事件,是要看事件如何處理、他們如何解決、如何提供事實。我們從上市公司的管治角度來看,要追查我們職員的做法是否正確、他們有否隱瞞事實,這些是外界人士不能調查出來的。並不是因為我們自己是非執董,便會蒙騙股東。主席,這樣做是觸犯法律的。

故此,我感到很奇怪,有很多議員曾經參與制定《公司條例》,條例對相關責任有很清楚的訂明。所以,港鐵公司需要履行這項責任,便成立由馬時亨帶領的非執董調查小組。我們在7月會提交報告,那時候大家可以看看我們的報告,是否因為自己人調查自己人,就不會說出事實;是否自己人調查自己人,就不會點出問題;是否自己人調查自己人,就不會對公司、小股東有所交代?不是所有事情也要經立法會調查,才可以有公道的。我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我們將會說出事實,希望大家可以睜大眼睛來看我們的報告。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