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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調查商交所事件 – 發言(梁君彥)

主席,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的事件由於涉及行政會議成員,所以大家對此都很關心。在本月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我們亦曾討論田北俊議員提出的議案,他建議成立專責委員會,並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商交所事件。當時有65位議員進行記名表決,議案最終以30票贊成、34票反對而被否決。我作為內會主席,當天按照慣例並沒有投票。但是,其他6位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經民聯”)議員則一致投下關鍵的反對票。有人事後批評我們沒有獨立的立場,這明顯與事實不符,我今天想藉這項議案辯論申明經民聯的立場。

主席,經民聯是一個面向市民的政黨。我們很清楚知道,若投票支持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展開調查,在政治上絕對會贏得無數掌聲;我們更清楚明白,投反對票會遭對手的政治攻擊。正正因為我們這數票那麼關鍵,經民聯選擇投反對票,我們是希望令此事盡快水落石出,讓涉事者盡快受到法律制裁。

經民聯致力促進香港的經濟和整體發展,我們比任何人更希望商交所事件能夠水落石出。我們亦明白,市民和部分同事每天從報章看到傳媒就事件提出了不少質疑。但是,在沒有真憑實據下,我們不能貿然便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

我們亦明白,有些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的機構,對證監會的透明度感到不滿,甚至認為證監會是黑箱作業,處事不公。但是,一件事還一件事,我們對其他事件感到不滿的話,應透過另一個途徑解決。我跟在座的立法會同事一樣,近年致力提高證監會的透明度。所以,我不認同有需要藉這次事件,利用政治手段借刀殺人。

況且,證監會和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現正就此事進行調查。近日,警方已先後拘捕了多名涉案人士,我希望有關部門可加快調查步伐,並進一步公布有關行動。

根據《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及其常設委員會可傳召任何人在會議上作證,或要求查看有關的文件和紀錄,甚至可用搜令強迫指定人士列席。換言之,這應是非常情況下才使用的非常權力。

主席,《權力及特權條例》自1985年制定至今,我們只就8宗事件進行調查,這反映我們行使這權力時是何等審慎,否則“尚方寶劍”這稱號便徒有虛名了。

主席,立法會的法律顧問曾經指出,任何人在因回應傳票而進行的任何會議程序中回答向其提出的問題時,或在遵從任何上述會議程序所作出的命令時,該人所作的陳述或承認,在就任何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會或不得被接納為對該人不利的證據。換言之,我們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並不能為執法者提供更多呈堂證供,反而更會阻礙執法者進行調查。

所以,鑒於執法機構現已進行調查,我希望先讓它們盡快做好其工作。再者,若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案件涉及的細節和機密資料難免會被公開,甚至令專業調查淪為網絡公審和政治審判。商交所事件涉及不少專業知識,並非每位議員都可全程參與並深入提問,抽絲剝繭以查出真相,我們更擔心的是,立法會對有關人士問訊期間,會否泄漏機密資料,甚至反令違法者得以逍遙法外。這問題影響深遠,不容輕率處理。

我們明白,市民希望就事件查明真相,所以,經民聯上次投票前,特意聽取各方意見,我們亦主動相約證監會和局長問過究竟,亦就事件作出深入而詳細的討論,深思各方提出的方案,審慎考慮有關影響,尤其是對香港整體的長遠影響。我們權衡利害,並諮詢業界,包括我代表的香港工業總會。

其實,在投票之前,五大商會聚首吃飯,沒有一個商會要求其議員代表投下贊成票。我們認為較合理的做法是,讓證監會和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完成調查後,立法會根據相關資料才決定應否該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調查。

經民聯認為,大家即使急於查明事件真相,但也應該按部就班,這才符合現代社會的行事規範。今天,經民聯議員亦按同一個原則,反對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商交所事件。

主席,我可以大膽說一句,經民聯今天的投票取向將引來不少批評,之前說我們沒有獨立意見的批評又會甚囂塵上。但是,這些言論並無阻我們以香港長遠利益為大原則行事。我們不會為了撈取一些“政治油水”而改變立場,我們上一次投反對票,這次都會反對此議案。我們不會像一些議員般,上次提出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議案,這次卻由梁國雄議員提出這議案。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執法部門和司法機構一直以嚴謹、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每宗案件。從政治層面來說,我們是經得起考驗的,政治不應干預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我們知道市民都希望我們緊記這點,不要為取得政治籌碼而罔顧司法公正。

主席,我謹此陳辭,代表經民聯反對這項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