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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修正議案 – 發言 (林健鋒)

主席,香港回歸祖國15年,雖然經歷了大大小小的波折和困難,但社會維持穩定,整體發展穩步向前。這有賴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成功落實,當中也離不開政府的
工作及市民的共同努力。不過,更重要的是,我們有一套穩定及平衡的制度。

主席,香港便好比一艘小船在風浪中行駛,這艘船除構造、質量要好之外,還要有好的船長及乘客的同心同德,但更重要的是一本航海指南,指引我們的方向及管理好這艘船。這本航海指南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一個國家, 兩種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由此可見,“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實施,需要《基本法》的保障,亦受到《基本法》的保護。我們的行政、立法及司法制度,受《基本法》的保護, 亦不能獨立於《基本法》的範疇以外。

主席, 《基本法》第一章第十一條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以及有關政策, 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所以, 原議案的措辭, 即“……促請政府維護‘一國兩制’, 捍衞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我們是認同的,但《基本法》的作用和地位亦同樣重要。

主席,《基本法》是我們賴以成功的基石。我們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離不開《基本法》的保護,亦離不開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對於《基本法》的尊重和嚴格執行。《基本法》的解釋權則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我的理解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權力也是由人大透過《基本法》所賦予的。在此基礎上, 我們一向重視香港享有“高度自治”, 維護司法獨立。不過,我們亦看到,社會上一些人士將他們自己對司法的理念和理解凌駕於《基本法》之上,甚至有些人會覺得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是除了國防與外交事務外,中央任何事情皆不可插手特區的事務。這些想法和背後的目的為何呢? 我不想猜測,但我覺得這些理解和想法與《基本法》保障之下的“一國兩制”方針是不相符的。

主席,近年社會氣氛轉變,很多簡單的事情皆政治化。市民對香港發展及政府的施政有不同的意見和期望,可以透過不同的途徑和方法來表達。不過,近年則有些人士往往濫用司法程序來阻撓政府的施政。

最近,就外傭居港權的官司,傳媒報道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首先,一宗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被有些人向媒體“放料”,報道案件的內容,是不公平的做法,亦不應該。其次,律政司是參與訴訟的一方,而控辯雙方向法院各自陳述論點,各持己見,是一直以來做法。是否陳述觀點也成為施壓呢?

再者,有些人時常表示要維護司法獨立,口口聲聲說不應評論一些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但卻偏偏在這次事件上指責律政司施壓,還指害怕馬道立首席法官承受不了壓力。我想問,是誰想利用輿論向終審法院施壓呢?

主席,我們一直皆尊重司法獨立,並感謝這個制度為我們所構造公平的社會環境。我們促請政府繼續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但亦希望社會某些人士不要時常用雙重標準, 輸打贏要。

主席,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