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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的規管 – 書面質詢 (張華峰)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儘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年致力加強維持金融市場秩序,以及加強對小投資者的保障,有小投資者對證監會處理出現問題的上巿公司的手法表示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共收到多少宗投資者因不滿證監會處理上巿公司手法而作出的投訴,並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間上巿公司的證券按證監會的指示暫停交易(停牌),並按停牌迄今的時間和停牌原因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停牌決定與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早前的有關決定不一致,以及該等個案的詳情為何;證監會會否檢討它與聯交所在監管上巿公司方面的分工情況,以免投資者感到無所適從或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會否要求證監會(i)檢討現行安排,以期設定停牌期限,以及定期向公眾交代長期停牌個案的最新情況(包括有關調查的進度),以減少受影響投資者的焦慮和不滿,以及(ii)採取措施避免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間,投資者的利益因該等公司的資產價值下降而受到損害;及

(四)是否知悉,過去五年,證監會有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12條向法庭提出呈請,要求將某上市公司清盤;提出該等呈請的準則為何,以及如何向公眾說明此舉能維護公眾及小投資者的最佳利益?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五年,當局共收到10宗投訴,涉及投訴人不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處理上巿公司的手法。當中主要投訴證監會未有妥善監管上巿公司,及/或證監會未能就相關投訴提供滿意答覆。

(二)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停牌通常是由個別公司提出或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要求。由證監會指示停牌的情況相對較少。

  根據證監會提供的資料,目前被證監會停牌的公司有兩家。此兩項停牌是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該規則)第8(1)條實施的。該規則規定可在某些情況下指示停牌,包括當某公司曾在任何向市場發行的文件中載列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者是有需要維持公平的市場或保障投資大眾。該規則容許公司向證監會作出申述,以及容許證監會撤銷停牌或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

  由於該等公司仍在停牌,證監會不會對有關情況作出公開評論。

(三)證監會在二零一三年年中與聯交所就長期停牌的事宜進行了研究。該研究促成了經修訂的《有關長時間停牌公司之報告》定期在聯交所的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index_c.htm)刊載,讓投資者得悉已停牌公司的最新相關資料。該報告概述已停牌三個月或以上公司的狀況,明確地闡明被停牌的公司須採取甚麼行動才能令聯交所撤回停牌決定,並就每個個案列出有關公司根據公司公告的主要發展,以及未解決的事項。

(四)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向某公司呈請清盤,法院會委任清盤人,而此舉通常是在有充分證據相信某公司的事務是以欺詐方式處理的情況下所採取的最後措施,以保障有關公司的股東及債權人。證監會至今曾引用過此條文一次,案件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在等候全面聆訊期間,法庭已就有關公司委任臨時清盤人,以保護和保障少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鑑於案件已交由法庭處理,證監會不便就此案件作進一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