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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發言 (梁君彥)

梁君彥議員:主席,本會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進行辯論已經用了超過90多小時,其中“拉布”和點算法定人數佔了三分之二的時間,亦出現了5次流會。這些行為嚴重影響議會工作的進度,甚至可以說是癱瘓了大會的議程。局長在昨晚和今早發言時已經詳細臚列事情發生的經過。

自《版權條例》的修訂工作展開,我不斷收到版權擁有人及相關組織的意見。他們一致認為,現行《版權條例》太過落後,不利香港創意產業的發展,所以希望條例草案可以盡快通過,令法例可以緊隨全球發展所需。除了更有效地保障版權擁有人的利益外,亦可以釐清之前有關二次創作方面若干不清晰的地方,讓日後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的二次創作都可獲得法定豁免,免除民事及刑事責任。

多位議員先前亦提到,是次修訂實際上是回應了在審議《201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時坊間及議會內的意見,而有關修訂所用的字眼,包括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戲仿或諷刺,以及公平處理,都是公民黨議員在數年前提出的。當然,其間我們亦收到很多不同意見。大家現時在議會上發言,都是長篇大論,而網民在議會外又批評政府沒有聽取意見,但相關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長時間審議工作,整個過程其實相當平和,沒有甚麼大爭拗。最激烈的便是黃毓民議員,甚至陳志全議員也像貓兒般很平靜,大家均以事論事,沒有出現所謂建制派與反對派之間的重大爭拗。

法案委員會在 2014年 7月成立,到去年 11月 2日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參加審議工作的委員期間好像沒有提出甚麼特別意見,發言亦不多。除了黃毓民議員很積極發言,郭榮鏗議員及陳志全議員提出合約凌駕性之外,其他議員即使在討論公平處理和公平使用等問題時,氣氛並不算熱烈,討論時間亦不長。即使網民來到立法會表達意見,亦不見得十分踴躍,或有很強烈的反對聲音。法案委員會一共召開了24次會議,雖然大家對部分條文有意見,亦提出了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但正如我剛才所說,當中並沒有甚麼大爭議。

陳偉業議員剛才提到條例草案是“網絡廿三條”;若然如此,為何他不加入法案委員會?為何他在議會內外所說的話完全不同?關於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會議內容,大家 可以翻看錄影或收聽錄
音,確實無甚爭議。為何來到大會,他們便突然“反檯”?其實,現時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來的爭拗點,全部都可以在法案委員會內提出討論,對嗎?

此外,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成員人數由25人減至20人,其中一位是已辭任的湯家驊議員,工聯會有兩位議員退出,泛民亦有兩位議員退出,一位是范國威議員,另一位是“卿姐”。我不知道“卿姐”退出法案委員會的確實原因,但她退出當然是因為覺得條例草案沒有甚麼大問題。如果條例草案真的是“網絡廿三條”,劉慧卿議員絕對沒有理由退出,對嗎?

到了法案委員會工作的最後階段,黃毓民議員在 2015年 11月2日的會議上提出一項休會待續議案,當時除了主席和黃毓民議員在席,還有黃定光議員、毛孟靜議員、單仲偕議員及何秀蘭議員,表決結果是2:2,議案不獲通過。民建聯兩票反對,黃毓民議員及毛孟靜議員投贊成票。如果條例草案真的是生死攸關的“網絡廿三條”,單仲偕議員及何秀蘭議員到哪裏去了?為何他們投棄權票?

這正正顯示出整個審議過程很平靜、很和平,沒有甚麼大事發生。為何在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工作後,他們才大罵條例草案是“網絡廿三條”?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大家都沒有多大意見,這點陳
志全議員可以作證,不要說只是我片面之詞,但他現在已不能再發言了。我真的很不明白,泛民當年積極要求為二次創作提供豁免,到現在政府汲納其意見提供豁免,他們卻要拉倒,再三阻攔通過條例草案,甚至到了今天又提出休會待續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上星期已表示,倘若條例草案在今天會議無法獲得通過,便就此作罷,政府在本屆餘下任期都不會重提相關條例草案。立法會目前有22項法案正輪候審議,包括《撥款條例草案》,它們須在本屆立法會完結前完成二讀及三讀,另外還有多項附屬法例尚待處理。由於要審議財政預算案的相關法例,我們實在沒有足夠時間。事到如今,真的令人十分欷歔!

主席,香港的《版權條例》落後於國際標準10多年,根本無法緊隨創意產業的發展步伐,與時並進。修改法例可以讓全世界看到香港積極保障版權擁有人的權益,亦隨着科技發展,適應和配合傳播權利的引入,透過法例令市民更放心地繼續日常社交生活。

關於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書,我不再多說了,因為差不多所有議員都有提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很清楚。在修訂《版權條例》一事上,我和經民聯均希望先處理條例草案中大部分人同意、有共識的部分,至於有爭議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草案通過之後再作討論。

然而,立法會的泛民議員,包括來自法律界的議員,均不同意這樣做,一定要通過他們提出的修正案。大家是否害怕不“撐”網民,便會被他們在網上圍攻?所以,為了建立楊岳橋議員口中的“美好網絡環境”,是否便不用理會其他合法權益?泛民議員是否真心希望修訂落後多年的《版權條例》?抑或別有用心?否則他們為何一次又一次地抬高價錢,又不斷製造流會,令立法會積存多項法案,迫使政府決定本星期不通過條例草案便作罷呢?

即使本會由 1月28日的大會開始討論是否加入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 ,大家也聽到不同議員舉出不同例子,可見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的。舉例而言,我們購買已包裝好的實物或在網上按鍵購買影音版權物品,一打開便訂立合約,究竟它是否屬於私人合約呢?情況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不同媒體也有不同處理。

議員提出了很多理據,我認為值得我們再詳細討論,但為何這些問題沒有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來討論,要收起來,並同意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當條例草案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便連珠炮發,又對網民說只要條例草案一通過,他們隨時會被刑事檢控或民事索償?不論議員是否具有法律背景,他們應該很清楚,刑事檢控的門檻有多高,要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才能入罪;至於民事索償,提告一方要投放大量金錢,而且不一定有勝算,版權擁有人是否真的會對網民一般地興訟?大家應該心知肚明。

說到之前大家一直討論的加入限制合約凌駕性條文,大家既然提出了那麼多意見,新觀點又多,我們認為應該從長計議,讓當局有時間進行諮詢,讓議員聽到更多市民和團體的意見,以符合局長所說的程序公義,方便在下一階段的《版權條例》修訂工作達成共識。

正如陳鑑林議員早前提到,今天未能通過《版權條例》的修訂,版權擁有人、網民、本地資訊科技界,甚至全香港,均落入全盤皆輸的局面。作為立法者,我們應該以香港整體利益為重,令法例可以與時並進,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保住香港的競爭力,但很可惜,由於泛民議員“拉布”,令我們已落後於人的《版權條例》更停滯不前。

數名泛民議員在星期一提出新的修正案,當然這修正案不是全新的;如果他們真的有心做,為何沒有向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出,透過他跟我們建制派坐下來討論?既然陳鑑林議員曾經召開四方會議,如果他們真的有心做,是否要跟建制派和政府三方面談出一個譜模呢?他們沒有這樣做,他們直接便跟局長提出,然後便向傳媒公布,他們是否想“又食又拎”?

今天,無論政府和建制派如何力挽狂瀾,相信亦很難令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而且本會仍有多項法案須在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工作,但我們亦可以預見,“拉布”只會一幕接一幕繼續進行。我希望議員放棄“拉布”,讓議會工作回復正常,讓香港市民齊齊得益。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