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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發展 – 書面質詢 (張華峰)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為了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會提供合適的法律及監管框架、清晰而又具有競爭力的稅務環境,吸引更多不同種類的基金公司以香港作為基地。然而,本港於二○一一年管理的基金資產總值卻比二○一○年減少了逾一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截至去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計資產按年變化為何,並按資產的組成部分列出分項資料;

(二)是否知悉在擴大香港基金業的銷售網絡(包括與內地商討以香港作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計劃試點的籌備工作)方面的進展為何;有何措施確保本地的中小型證券行在門檻及承辦證券公司資格等方面的限制下仍可以受惠於有關計劃;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主要從事證券買賣及融資的持牌(即俗稱的「1號牌」)機構數目為何,以及該等持牌機構同時申請資產管理牌照(即俗稱的「9號牌」)的成功率為何;有關申請超逾一般15周的處理時間的宗數為何;最長需時多久完成處理有關申請手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審批申請時除了考慮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員的資格和公司資本要求外,還會考慮甚麼因素;

(四)政府擬推動業界成立的「私人財富管理公會」的詳情(包括成立目標,法律地位、會員資格、職能及成立日期等)為何;及

(五)就政府向證監會提出建議,為巿場開拓適切的資產管理培訓課程提供財政支援,有關的詳情為何;當局將會如何配合中小型證券行的持續專業培訓需求?

答覆:

主席:

我們正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鞏固香港在亞太區資產管理中心的領先地位,並發展香港成為更全面的基金及資產管理中心。例如,我們計劃把現時離岸基金豁免繳付利得稅的投資範圍,擴大至包括買賣於香港沒有物業或業務的海外非上市公司,以及在香港引入開放式投資公司形式作成立投資基金之用。我們亦已向立法會引進《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及《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這兩條條例草案旨在改善伊斯蘭金融平台和改革信託法,進一步締造有利資產管理業的環境。我們在爭取它們能於本立法年度完結前獲得通過。

我對問題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發布的統計數據,當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總銷售額(源自香港投資者)在二○一二年達至549億美元,較二○一一年的375億美元按年增加46.4%。

至於二○一二年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計資產及相關數據,證監會現正作最後定稿,故現時未能提供二○一二年的數據。

(二)我們一直與內地有關部委保持密切的聯繫。中國證監會在今年三月六日發布新修訂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計劃法規,當中包括允許所有持有香港牌照及主要經營地在香港的資產管理公司申請RQFII資格,並放寬RQFII資金的投資範圍限制。此修訂為香港業界及投資者帶來新機遇,並增加RQFII投資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截至二○一三年六月底,已有31家公司獲得RQFII資格,合計獲批投資額度達1,049億元人民幣。至於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試驗計劃,我們了解有關的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們會繼續與內地有關部委保持溝通,積極爭取本地金融業及中介人參與這項計劃。

(三)根據證監會的資料,截止二○一三年五月底,共有360間持牌法團只持有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牌照。在過去五年(二○○八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有七間持有進行第1類規管活動牌照的持牌法團曾申請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所有申請都獲批准。這些申請的處理時間約為9至25星期。處理申請牌照的時間受許多因素影響,例如申請的複雜性,在提交申請時有否已提供了所有相關資料,申請人回應證監會提出的問題所需的時間以及當中有否牽涉海外因素,如從海外調遷管理層。

證監會在考慮牌照申請時,會考慮申領牌照的人士是否適當人選。《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1)條列明,證監會在評估某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資格時必須考慮若干事項,其中包括:

(a)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b)有關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該人將會執行的職能的性質;
(c)有關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
(d)有關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概述了證監會在判斷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通常會考慮的若干事宜。以法團為例,證監會將會考慮法團申請人是否已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及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其遵守所有適用的規管性規定。證監會亦會考慮與該法團申請人的集團公司、大股東或高級人員,或其集團公司的高級人員有關的任何資料。

證監會的《勝任能力的指引》列明證監會在評核某人是否有能力進行受規管活動時一般會考慮的事項。如申請人是一家法團,證監會將會考慮該法團是否具備適當的組織及業務架構、具勝任能力的管理人員、良好的內部系統及合資格的人員,以使其在經營業務時可以適當地管理其遇到的風險。至於個人申請人,證監會將會考慮其是否對於監管架構、個人持牌人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操守以及其所買賣或提供意見的產品及所提供服務的市場有充足認識。就負責人員而言,證監會將會考慮申請人是否具備適當的能力、技能、知識和經驗,可以適當地管理及監督有關法團擬進行的活動。

(四)政府和監管機構正積極推動業界成立「私人財富管理公會」(公會),以協助、推廣及鼓勵香港私人財富管理業界的增長及發展;推動私人財富管理從業員的操守、誠信及高專業資歷標準;以及就有關香港私人財富管理事宜代表業界。

公會預計於今年年底以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初期將由提供私人財富管理業務的認可機構及持牌法團組成。

(五)就政府向證監會提出建議,為巿場開拓適切的資產管理培訓課程提供財政支援,證監會正與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學會)商討有關詳情。證監會亦與學會商討學會如何能協助經紀、資產經理及其他證券業從業員進一步提升其服務質素及擴大其服務。為配合中小型證券行的持續專業培訓需求,我們已向證監會表示有關財政支援應特別聚焦於中小型證券行的持續專業培訓。我們希望這將有助從業員,尤其是中小型證券行的人員,應對市場發展的新需要。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7/03/P2013070304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