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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條例 – 發言 (梁美芬)

代理主席,我相信大家也記得,雷曼事件有很多苦主,他們付不起律師費,又可能要與銀行等龐大集團打官司,令他們受到很大挫折。我們在這行業也看到,香港的訴訟費用非常昂貴,因此,當很多中產人士無法獲得法援,對於尋求司法的公義,他們幾乎會卻步。基於這些原則,我一直也很鼓勵盡量在香港發展調解業。關於調解、仲裁和訴訟,在訴訟方面,越來越多香港人知道很多時候訴訟程序一旦開始,便無法停下來,以致產生天文數字的費用。仲裁處於中間,相對來說可以縮短時間,一次過並在最後達致一個有約束性的決定。而調解則是勸諭式的、自動和自願的,雙方可能在較和諧的情況下達成共識, 甚或對雙方的聲譽均有所保障。

在婚姻調解方面,在我協助過的調解個案中,很多更有意料之外的好處,甚至曾有個案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決定不離婚而復合,那要視乎調解員的功力。在上屆專業會議, 其他3位議員 – 特別是工程界的議員 – 均很重視仲裁和調解。調解的發展確實不是法律界完全可以做到的,而是需要有很多其他專業一起合作,以達致成功的調解。

在調查雷曼事件的過程中,我感到十分欣喜的是,在小組委員會,大家與主席一起經過4年的工作,最終有金融調解的機制出現,也算是一個好消息。如果這項調解業的發展在將來真的能解決現時民間最痛苦、議員處理得最多的糾紛,那便是法團的紛爭了。很多時候,只是為了一口氣,法團便跟業主打官司,最後可能因為法團的資源較多,而業主的資源不夠,我見過有些個案弄致家散人亡,因為家人不接受業主那麼固執。因此,如果調解是有效的,在息息相關的法團紛爭上,能擴大其影響力和範圍。

我也很希望透過今天就《調解條例》生效日期的討論提出另一點。在上屆立法會,我們有好幾次在議案辯論時也提到,調解機制仍然有所局限。我們有很多“三無”法團,但在唐樓的法團與業主打官司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很多問題。我曾處理過一些個案,樓宇的大業主不肯開放大廈的升降機,令孕婦和殘疾人士十分不便,黃埔花園有某一期樓宇便是這樣。如果有調解,我們希望盡量鼓勵大業主和小業主透過調解處理紛爭,除了一般法團的紛爭外,牽涉產業的紛爭也可透過這機制一併處理。

如今我們常會去到一個盲點,令業主和小業主都十分淒慘,但他們卻不敢跨出法律的第一步。我們應否建議他們打官司,也有很大的疑慮,即使幫助他們的人是義務性質或只收取1元,最後萬一訴訟的另一方勝訴,仍會有一筆很大的訴訟費用。調解則不一樣,調解費用是真正負擔得起的,相對地可處理雙方的日常紛爭,可避免龐大的訴訟費用。如果可解決這些紛爭, 我認為調解是應該鼓勵的。

所以,就調解員的培訓,以及整個調解機制的推展,我和其他議員,特別是這小組委員會的議員,都是一條心,只望它會成功。我們在討論時都說,千萬不要像中醫業的發展那樣,在中途有很多有經驗的人士走出來表示, 他們似乎被排斥於現時這個調解機制的發展以外。我只想說一句話:“海納百川”。有經驗的培訓機構,包括現有數間大學的法律學院,它們可能也有這類經驗;一些與法律界無關的業界,例如工程界,有些很早已推出調解的課程,盡量制訂一個標準。

我也認同不應濫訂標準,否則,人人都可以當調解員,當市民要使用有關服務,便不知道應找誰才符合標準。所以,我認為要協助調解機制的發展,盡量做到第一,透過推廣讓市民認識;第二,我們要有基本的標準, 不能像開“米鋪”或補習社那般, 只要有機構願意做,便將標準完全下放,必須有一個準則;而第三便是範圍。在這方面,過去4年, 政府與法律界和有心推廣調解的業界共同努力, 推出這個突破,我希望大家能善用,在社會的認知和宣傳上做足工夫,給現時可能面對無法解決的日常紛爭的市民一條出路。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