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君彥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粉嶺公路的路面擴闊工程進行期間屢次發生車輛撞向路旁水馬的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關工程由開始至今,粉嶺公路發生了多少宗交通意外及所引致的傷亡數字;及
(二)有否在每次粉嶺公路發生交通意外後,檢討各項臨時道路設施(例如檢討擺放水馬的位置),以期減低意外再次發生的機會;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吐露港公路和粉嶺公路組成一條主幹道,為新界北部提供服務。近年來,兩條公路有部分路段在繁忙時間的交通流量已接近其設計的容車量,因此,我們會分階段推行擴闊有關道路的計劃,以紓緩現時的擠塞情況,以及應付預期日增的交通流量。
吐露港公路和粉嶺公路的擴闊工程分兩期進行。第一期為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匯處至泰亨之間的吐露港公路擴闊工程,工程已於二○○九年八月展開,至今進展大致順利,預期於二○一四年年初完成;第二期工程則為泰亨與和合石交礇處之間的粉嶺公路擴闊工程,其建造合約剛於二○一三年七月開始,而地盤工程現時尚未正式展開,預期整個建造需時64個月。當兩期擴闊工程完成後,吐露港公路及粉嶺公路將足以應付可見未來發展的交通需求。
梁君彥議員於提問中所述的工程應為第一期工程。此工程主要是將有關路段由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擴闊為雙程四線分隔行車道,並加設標準路肩,以供車輛在緊急時使用。
就梁君彥議員問題的兩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政府在進行各項道路工程前,會先確保有關工地及受工程影響的路段的臨時道路設施(包括擺放水馬的位置),均符合路政署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374G章)所制訂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此下簡稱「守則」)。道路工程負責人員須按照守則的要求設置及豎立所訂明的燈具、交通標誌及防護設備(包括水馬)。
第一期工程自二○○九年八月開始,根據運輸署的記錄(截至二○一三年九月),於施工期間,在該段道路每年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數字與工程展開前錄得的意外數字相若,有關數據載於下表。
年份 交通意外的次數 傷亡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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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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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87 161(83%)
2005 114 322(92%)
2006 115 174(89%)
2007 120 208(91%)
2008 100 153(88%)
2009 57 84(95%)
(一月至八月
動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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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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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42 73(92%)
(八月動工後
至十二月)
2010 101 172(92%)
2011 110 186(92%)
2012 112 187(91%)
2013^ 94 145(83%)
(截至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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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顯示輕微受傷數字的百分比。
^ 為臨時數字。
(二) 每次在此工程進行的路段或附近發生交通意外後,路政署的駐地盤監察人員均會與承建商檢討有關臨時交通安排,並向為此工程常設的「交通管理及聯絡小組」(成員包括路政署、警務處交通部,以及運輸署的代表)報告,以檢討事發路段的佈局及各項臨時道路設施等。路政署及運輸署會繼續留意有關路段的交通情況,有需要時會作出改善措施,以減低意外再次發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