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立法規管工時 – 發言 (張華峰)

主席,

有關梁國雄議員修正張國柱議員有關「立法規管工時」的議案辯論,建議「每周標準工時不應超逾40小時,以及超時工作工資必須按平時工資1.5倍予以補償,補假亦然」的修正案,本人認為此建議未能反映各行業的具體運作情況。

隨著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不斷發展,金融全球一體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香港金融服務界的行業特性與一般行業不同,從業員早已知悉此行業工作時間不穩定和業務時而忙碌,時而空閒。部份僱員或會因公司業務需要離港工作,或有晚間應酬,工作時間難以監管或記錄,公司的業務收益並不與時間長短有直接關係,而是與工作效率和業務經濟收益有關。

香港金融服務業的工作時間與外圍市場有一定的銜接關係,例如分析市場資訊的同事要較早時間回公司,整理外圍市場的投資資訊,以供本港客戶所需。後勤員工早上工作量少,但收市後的工作量卻是繁重。所有上市公司重要的批股、配股活動和新聞公佈都是在收市後才進行,有關員工需要即時跟進完成任務。如新股上市或舊股配售等等的推介和銷售活動,無論是股票行或是銀行,皆會出現逾時工作的可能,而且事項完成的時間長短並無劃一準則。這類工作若以定時薪金為基礎,可能會拖長工作完成的時間,減低香港金融市場的競爭力。

金融市場的開市和收市時間已明確規定,但即使開市期間部份員工的工作量不多,職員只能守候到收市時段的來臨。這個行業的從業員,早已習慣了有時空閒,偶然忙碌的行業特性。無論是僱員或僱主都有共職,都明白並非以時間長短作為衡量其薪酬的準則。

若硬性將最高工時規定標準套入金融服務業,有可能引起以下問題:

行之有效的行業文化將改變,若僱員習慣了換取酬勞的共識不是在於公司經濟效益,而是坐在辦公室計算工作時間的長短,這將不利整體行業質素之提升。

會迫使經營成本上升的僱主考慮將部份工作外判,或整個支援流程外判給香港以外的企業,間接降低本港金融服務業的整體質素及從業員的數目,不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

此行業若硬性規定超時要額外支付工資,這會增加僱主與僱員間的不和諧。其實僱員入職時的月薪釐定早已包括了此行業工作量之特性,僱傭合約上亦有列明,毋須畫蛇添足更改計算薪酬的方法。在高租金、高工資的環境下,企業的經營壓力已很大,一旦立法規管標準工時,對中小企業而言更是百上加斤。

若偶然因短期業務興衰,而引致公司的工作量增減,以往的做法是,僱主與僱員可協調將僱員有薪或無薪假期的日子調換來作抵消。若硬性規定超時加薪會破壞這種調節功用,破壞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和諧,增加勞資之間的矛盾。

此行業部份員工偶然需要在非辦公時間及不在辦公室地點工作,僱員的工作時間無從監察及證實,若硬性轉用小時工作規限,只會增加不必要的爭拗,破壞員工工作的靈活性,與世界其他市場的運作不協調,長遠而言削弱本港經濟競爭力。

因此,我將會反對梁國雄議員的修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