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禁拖)的法例已於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受影響的拖網漁船船東及所僱用的本地員工,可獲發放特惠津貼及一筆過補助金。有受禁拖影響漁民向本人投訴,指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審批特惠津貼期間,評估漁民是否屬於「非主要依賴香港水域為其拖網捕魚作業的區域」類別時所採用的準則並不清晰,而政府委任處理申請上訴個案的「漁民特惠津貼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亦不合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訴委員會由三名律師、一名會計師及一名生態保育教授組成,但沒有漁民代表,當局沒有委任漁民代表加入上訴委員會的原因為何;
(二)鑑於當局曾表示會透過「合適渠道」收集資料,以供上訴委員會評估受影響的漁民是否屬於「非主要依賴香港水域為其拖網捕魚作業的區域」類別,「合適渠道」的詳情為何;及
(三)漁護署有否考慮公開用以評估特惠津貼金額的巡查記錄(包括巡查時間、次數、巡查頻密度、區域等資料);如有,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使香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得以復原,以及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政府正逐步開展漁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在二〇一〇年四月向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所建議的各項漁業管理措施。除了禁止在本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活動外,我們現正為本地漁船進行登記,以便禁止非本地漁船在本港捕魚,以及控制香港水域捕撈力量。政府已修訂漁業發展貸款基金的機制和貸款條件,務求更切合漁業的需要。政府亦正檢討應否在有剩餘承載力的魚類養殖區重新簽發新海魚養殖牌照。為協助漁民增加知識和提升技能,我們為漁民安排各類培訓課程、工作坊及研討會,當中包括繼續協助漁民轉而從事生態旅遊行業。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中宣布設立五億元的「漁業持續發展基金」,為有助漁業可持續發展的計劃及研究提供財政資助。
禁止在本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活動(禁拖措施)的附屬法例已在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亦已在二〇一一年六月通過撥款,向受禁拖措施影響的拖網漁船船東、近岸拖網漁船船東所僱用的本地漁工和收魚艇船東提供一次過援助,以及推行相關措施。政府在發放有關特惠津貼時,參照因海事工程而向受影響的漁民發放特惠津貼的做法,成立一個由漁護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海事處)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處理所有在一次過援助計劃接獲的申請的各項相關事宜。
根據財委會文件第FCR(2011-12)22號所列出有關援助的政策、方案及指導原則,在分攤特惠津貼時,當局向不同組別的申索人提供的援助,應與禁拖措施對他們所造成的影響成正比。全部或部分時間在香港作業的近岸拖網漁船船東最受影響,其所得的特惠津貼金額亦應較高。他們可攤分總額為11億9千萬元的特惠津貼。至於一般不在香港水域作業的較大型拖網漁船,禁拖措施對他們的影響遠遠較低。考慮到他們在特定情況下或會損失回港作業的機會,財委會通過向他們發放一筆過15萬元的特惠津貼。
工作小組在處理有關申請時,須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特惠津貼的資格,以及合資格申請人船隻的類別,即船隻應歸類為近岸拖網漁船抑或較大型拖網漁船。如申請人的船隻是合資格的近岸拖網漁船,其獲發放的特惠津貼款額基本而言取決於成功申請的數目,以及由工作小組決定的其他分攤準則。工作小組在分攤有關特惠津貼時,將合資格近岸拖網漁船分為兩個類別:(1)相當依賴香港水域為其拖網捕魚作業的區域的較高類別及(2)非主要依賴香港水域為其拖網捕魚作業的區域的較低類別。在評核申請相關船隻的所屬類別時,工作小組全面考慮所有相關的數據和與申請有關的資料才作出專業的判斷。當中包括:
(i) 船隻的詳細資料如類型、長度、船體構造及設計;
(ii) 船機數目及馬力、使用網具的種類及數目等;
(iii) 船隻的本地牌照及內地證件資料;
(iv) 在船上工作的漁工數目及其身分;
(v) 根據漁護署二〇一一年全港各主要避風塘的巡查紀錄,有關船隻在避風塘停泊的頻密程度及其季節性分布;
(vi) 根據漁護署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一年在香港水域的巡查紀錄中,有關船隻在香港水域出現或作業的次數及其季節性分布;
(vii) 船隻補給燃油及冰雪的情況;
(viii) 銷售漁獲的渠道及數量;及
(ix) 其他有關的資料,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工作小組從其他方面所獲得與申請人或其船隻有關的資料。
工作小組相信上述資料和數據足可客觀地反映拖網漁船在香港水域的作業情況。
截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工作小組共發出了1 103封通知書,餘下的14宗個案則因不同原因(如等候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文件)而尚待決定。部分申請人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開始已陸續到漁護署領取特惠津貼。截至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已有645名申請人領取特惠津貼,涉及款項約8億2千萬元。為處理申請人就工作小組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政府參照以往的做法,成立一個由非官方成員組成的漁民特惠津貼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並已在發放予近岸拖網漁船船東的特惠津貼總額中預留三成款項,以確保有足夠款額發放予經上訴委員會判定為得直的上訴人。上訴委員會會對受影響拖網漁船船東的上訴個案作出裁決,確保跨部門工作小組有關特惠津貼的決定符合政府政策。上訴委員會秘書處設於食物及衛生局。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上訴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範圍在於確定由工作小組訂定的特惠津貼申請準則、資格和批出津貼的金額是否符合政府政策,以及對申請人(在公法意義上)是否公平合理。
基於避免利益衝突的考慮,當局沒有委任漁業從業員作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這與政府近年就海事工程委任漁民特惠津貼上訴委員會時所採用的做法一致。
(二)根據程序,上訴人(即漁民)和答辯人(即工作小組)均有機會作出陳詞及就提問及盤問作出回應,雙方的證人亦有機會就提問及盤問作出回應。若上訴委員會認為有需要,亦可透過合適渠道(例如第三方專家的意見)掌握有關資料。雙方均會知悉上訴委員會就其個案所獲悉的資料。秘書處會盡可能作出有關安排,以協助委員會不偏不倚地處理有關工作。
(三)工作小組在決定申請人的資格、船隻類別及應獲發放的特惠津貼款額時,全面考慮了所有相關的數據和與申請有關的資料,當中包括漁護署在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一年期間,在香港水域進行的巡查記錄、個別拖網漁船在香港水域出現或作業的次數,以及其季節性分布。巡查涵蓋全港主要的捕魚地點。在二〇〇九年至二〇一一年期間,漁護署共進行超過1 600次巡查。
漁護署亦曾在二〇一一年在全港各主要避風塘進行巡查,以調查拖網漁船在避風塘停泊的頻密程度及其季節性分布。巡查共進行了超過400次,在過程中,調查人員巡視整個避風塘,記錄船隻資料及拍攝照片。在評審個別個案時,工作小組亦參考了避風塘巡查紀錄中有關船隻的紀錄。現時上訴程序已經展開,上訴委員會若提出有關要求,工作小組定會向委員會及每一位上訴人清楚交代工作小組在處理其個案時曾經考慮的有關資料,包括上述水域及避風塘巡查中與上訴個案船隻相關的紀錄,供上訴人參考和作出申述,然後由上訴委員會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2/27/P2013022702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