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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獨歌」傳播全民有責(胡劍江) – 評論文章   

律政司司長決定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筆者認為,有關歌曲是一首美化暴力、煽動「港獨」的歌曲,更曾多次被錯誤當成「香港國歌」播放,如若繼續放任有關歌曲繼續傳播,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法院早前拒絕批出禁制令,明顯是忽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筆者支持律政司提出上訴,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和保障國歌的尊嚴。

維護國安是「必答題」非「選答題」

法官拒絕批出禁制令判詞的理由主要是,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後才會如此行事。

法官在判詞中認同有關歌曲具有「港獨」意味,也認為傳播有關歌曲,屬於違反香港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以禁制令不會有真正的功用為理由,拒絕律政司的申請,這一點很值得商榷。而且法官認為國安法頒布實施後,有效地打擊和防範四類違法行為,就不再需要其他的法律作出配合,更是令人難以認同。

「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就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國安法第八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所以,司法機關同樣有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決不能獨善其身。而且網上平台一直以不同的藉口拒絕將有關歌曲下架,只要法庭發出禁制令,網上平台就必須配合,主動將相關歌曲下架,並且設法避免有關歌曲再次上載,法庭不應對此這個結果視若無睹,而判詞所言的「沒有實際效果」更難以自圓其說。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反中亂港勢力由過往的明刀明槍「硬對抗」,轉變成藏匿在地下的「軟對抗」,利用有關歌曲鼓吹「港獨」思想,致使在多場國際賽事上被「誤當」為「香港國歌」播放,造成極其惡劣的國際影響,亦嚴重危害國家的尊嚴。因此,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有關歌曲傳播,不單只是特區政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憲制責任,司法機關亦有必要檢討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司法運作,如果司法機關不能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勢必留下隱患。有關禁制令可對任何有意圖借助「獨歌」煽動「港獨」的行為和活動產生震懾作用,並可給予網絡平台壓力,促使有關歌曲盡快下架。

維護國家安全是「必答題」,而不是「選答題」,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防止有關「港獨」歌曲繼續為禍,傳遞對「港獨」零容忍的明確信號。

積極用好各種法律工具

高等法院拒絕批出禁制令,明顯低估了禁制令對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性,更忽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並未全面考慮律政司提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基礎。言論自由是有邊有界的,所有散布分裂國家和宣揚「港獨」的思想和言論都必須被禁止。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回應判決時強調,國歌是國家主權的特徵,涉及國家的尊嚴及主權,絕不容許被侮辱、貶損或曲解。危害國家所帶來的威脅是可以突如其來的,故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這方面的罪行和活動,這正是政府申請禁制令的主要目標。

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是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甚至是每一位市民都需要履行的責任。如若司法機構未能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就有必要檢討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司法運作,進行司法改革。

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