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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的規管和應用 – 書面質詢 (梁君彥)

以下是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君彥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隨著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的科技發展漸趨成熟和微型化,無人機的用途日益廣泛。在民用方面,無人機可作消閒、高空拍攝、搜索拯救等用途。關於無人機的規管和應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無人機可被人使用作高空拍照和錄影,當局有否檢討現行法例是否足以保障公眾的私隱免受侵犯;

(二)鑑於民航處現時只就7千克或以上(不計燃料)的無人機發出一般安全操作準則,當局會否考慮為7千克以下的無人機制訂相關的操作準則;鑑於無人機的用途日益廣泛(例如有大型網上商店及速遞公司正研究使用無人機派遞貨物),當局會否修訂現行操作準則,以保障公眾安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除了土木工程拓展署使用無人機進行測量工作外,天文台、消防處及其他紀律部隊等其他政府部門有否計劃引入無人機執行職務;如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隨著航空科技不斷發展,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的應用日趨普及,用途亦變得更為廣泛。除了供大眾用作消閒用途外,無人機亦可用作空中監察、高空攝影及搜索拯救等方面的工作。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受民航條例規管。任何人士操作無人機,均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定。

  就梁君彥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條例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能夠切實可行確定一名在世人士身分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的存在形式是可供查閱及加以處理。任何人及機構收集和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包括當中的保障資料原則。

  一般而言,安裝攝錄機以拍攝他人影像,並儲存攝錄片段,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身分,便屬於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受私隱條例、包括當中的保障資料原則規管。使用無人機進行攝錄,也受規管。

  若有人士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有關人士作出糾正。若該等人士不遵從執行通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將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檢控。

(二)(香港法例第448c章)《1995年飛航(香港)令》(簡稱「飛航(香港)令」)第3及第7條規定所有航空器必須獲得民航處或其所屬民航當局發出的「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才可操作。根據飛航(香港)令第100條,重量不超過7千克(不計燃料)的飛機屬小型航空器,市民使用該類小型航空器,不需要向民航處申請「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這與海外國家如英國和澳洲的做法大致相若。然而,操作該等小型航空器仍受飛航(香港)令第48條監管,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

  另外,民航處亦訂定了「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飛行安全指引」,供公眾參考。該指引適用於不超過7千克(不計燃料)作消閒用途的無人機。有關指引提醒市民不應在機場及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放飛無人機。此外,無人機的飛行地點,必須遠離建築物、人群及直升機坪,以及一切可干擾無線電信息的電源,例如電線、變壓站、高壓電線和變壓塔等,並且必須讓操作者視野清晰無阻,及能夠清楚看見飛行中的無人機,以免發生碰撞導致他人受傷、死亡,或造成財物損失。

  另一方面,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例如進行空中拍攝等,則不論機身的體積或重量,均須遵守(香港法例第448A章)《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22條的規定,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民航處會就個人安全、財產安全及空域管理三方面,審核每宗申請,訂定條件。一般而言,無人機不得飛越人多居住的地區、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以及不得投下物件,危及地面上的任何人士或財產。去年四月至本年三月期間,民航處曾處理20宗使用無人機作商業拍攝的申請,大部分申請所使用的無人機的重量不超過7千克。但民航處並沒有收到使用無人機運送貨物的申請。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現正為無人機的運作,制訂相關的規管架構。民航處會因應國際規管要求的進展,檢討現行無人機的操作準則。

(三)土木工程拓展署及地政總署已獲得民航處批准,引入無人機進行土地測量工作;房屋署亦計劃使用無人機對一幅擬議公屋用地進行初步土地測量。漁農自然護理署在得到民航處批准後,使用無人機在郊野公園進行生態研究。另外,渠務署擬使用無人機檢查其轄下的污水處理設施;而天文台也正考慮使用無人機,進行氣象及輻射監測工作。至於紀律部隊,現時並無計劃引入無人機執行職務。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6/11/P2014061104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