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去年底終於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是項條例修訂等足十年,一眾小業主終於等到法律指引和操作規範。修例充滿人情味,字裡行間流露“救人為先”的關懷。與時間賽跑,遏制火警人命悲劇,政府坐言起行,修例過程可謂良政善治的典範,今屆政府高效推動修例值得點贊。
自2008年擔任立法會議員以來,筆者親歷了議事廳大大小小的亂象,一些反中亂港的跳樑小丑炮製了一場又一場鬧劇,意圖癱瘓立法會運作甚至波及特區整體管治,一定程度上對全港社會造成難以挽回的破壞和衝擊,一度嚴重影響了特區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完善選舉制度後,第七屆立法會正式運作以來,議事廳重回以民為本、服務市民的初心。議員在審議政府提交的法案時積極把關,亦提出積極務實的意見,確保通過的法例更“貼地”、在紓緩民生憂患上更“到位”。
筆者擔任九龍西直選議員多年,曾探訪過不少位於油尖旺、九龍城區的三無大廈,發現有些業主已移民、有些年紀偏大,即便大廈收到法庭令後有心儘快推進工程,但因為種種原因遲遲無法推進。多年來,他們一直希望看到法例法規適時更新,指引他們推進提升舊樓消防安全,相信是次修例可以鼓舞士氣,鼓勵大家齊齊出智出力升級居住環境,提高街坊鄰里的生活質素,令社區更和諧,市民更幸福。
救火一刻都嫌遲
建築物消防安全一直牽動著筆者的心,也是筆者一直密切關注並落力跟進的重要民生議題之一。從九龍西到議事廳,筆者和地區服務團隊第一時間為幾場災難火警性的苦主及家人提供了適切援助,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再出發。
2008年旺角嘉禾大廈五級火4死55傷;2010年土瓜灣馬頭圍道一幢約有55年樓齡的戰前唐樓突然倒塌;2011年旺角花園街排檔四級火9死34傷;2020年油麻地廣東道唐樓火警8死10傷;去年4月華豐大廈三級火警5死40傷……這些災難現場,都有筆者和團隊的身影,查看災情,幫助一時間無處棲身的街坊市民,向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居民訴求。悲劇一單都嫌多,這些觸目驚心的數字,也促使筆者在議事廳為保障舊樓消防安全不斷發聲、為居民爭取福祉和利益。
筆者自2008年就任立法會議員以來,一直關注條例的執法情況。2010、2011年旺角花園街兩次發生大火,反映舊樓確有需要提升消防安全水準至符合現代水準。然而,筆者歷年來收到大量舊樓業主,特別是長者的求助,他們大半生人奉公守法,但因為沒有足夠的法律、工程、物業管理的專業知識去遵辦消防安全指令,或者大廈其他業主已過身、移民或失去聯絡而無法籌組法團等原因被檢控,承受非常大的心理壓力,不少求助者在向筆者申訴時更當場痛哭,令人心酸。
就此,筆者多年來一直建議政府參考屋宇署為業主代辦清拆危樓遷建物的做法,賦予屋宇署署長酌情權,發現危樓遷建物,應立即進行維修,防止意外出現。另外,也應修例賦權消防處處長和屋宇署署長在有需要時為業主代辦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事後收回相關費用。
2015年,筆者曾就舊樓消防安全提出私人條例草案,遺憾的是,因第四屆立法會任期屆滿而未有下文。次年,筆者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促請政府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動議辯論,議案最終獲得通過。
修例過程良政善治的典範
572章修例過程,可謂良政善治的典範。今屆政府始終將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放在心上,並一直在行動。2022年7月,正式組班上任後的第五日,政府已就修訂《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展開為期10星期的公眾諮詢。去年暑期休會期間,法案委員會更加開會議逐條審議,力求保質保量、高效推動修例。
在財政撥款上,現時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畫已發放或預留的資助總額約為44億元。在人力支援上,根據《條例》新訂的第14F條,執行當局根據《條例》現行第5(10)條設立的兩個諮詢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草案獲通過後,視為根據新訂條文設立的諮詢委員會及其成員。
兩個諮詢委員會現時的成員包括消防處和屋宇署的代表、相關專業人士、學術界人士,以及具相關專長的公眾人士,他們能從技術、工程成本及消防安全標準等各方面,就較具爭議性的個案所涉及的工程方案提出專業和客觀的技術意見。筆者相信,執行當局能夠確保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可提供專業意見,亦能恰當反映樓宇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籌備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時所面對的困難。
政府爭分奪秒推進修例的同時,在巡查、執法層面從未鬆懈。消防處去年首半年已就沒有遵從指示的罪行提出約1000宗檢控,並因應4月發生的佐敦華豐大廈火警事故,按風險為本的策略主動巡查1000幢火警風險相對較高的舊式商住樓宇並加強執法。
執行條例以教育先行
人命關天、救命為先,是次修例充滿人文關懷,細節見真章。舉例來說,根據《條例》新訂第14B條,在完成該項轉讓的日期後的3個月內就有關的物業權轉讓以書面通知執行當局。因應該人在執行當局完成該工程的日期當日仍為相關物業的業權擁有人,執行當局會根據《條例》新訂第19T(1)(a)條向其追討相關費用。
關於執行當局追討費用的物件,倘若原業權擁有人在已全數繳付相關費用後才完成權益轉讓,新業權擁有人無須就此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倘若有關權益轉讓在追討證明書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後才完成,執行當局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以追討有關款項時,根據《條例》新訂第19V(3)(a)條,可向在土地註冊處土地登記冊中該單位的擁有人,即新業權擁有人追討欠款。
善用關愛隊人力資源及社區調解機制
此外,如新業權擁有人須承擔的欠款超逾他在該物業所占權益的價值,根據《條例》新訂第19V(5)條,執行當局不可向該人追討相關的欠款餘額,並將繼續根據第19T(1)(a)條向原業權擁有人追討欠款餘額。
政府表明,未有就相關的檢控工作設立任何指標,並會繼續按《檢控守則》和相關的法律原則就有關個案提出檢控。筆者認同,針對那些惡意拖延的業戶,重罰款甚至檢控實屬必要,但相信絕大部分執行者都有心做事,即便出現暫時拖延的事實也只是一時疏忽,而新條例重點在於救人而非罰人,讓各方在法規的指引下,做好力所能及的事。
筆者建議政府用好社區調解機制,吸引並招募不同背景的有識之士報讀進修課程,為行業建好人才庫。此外,在落地推行層面,建議政府通過中央系統統籌好關愛隊人力資源,拆解難點,加快推動提升舊樓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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