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問題:
檢討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訓督導委員會在二○○一年八月發表報告,建議停辦深造資格課程(即法律專業證書課程),並建議設立一個獨立機構,為尋求成為香港大律師或律師的法律學士提供實務職業課程,而有關課程較宜在自設校舍授課。與此同時,香港律師會建議以一項新的律師資格考試,用以取代正營辦法學士課程及法律專業證書課程的三所大學(即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所舉辦的考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該三所大學各有多少名法學士或法律博士課程畢業生、分別有多少名來自本地及海外大學的法學士及法律博士課程畢業生申請入讀該三所大學開辦的法律專業證書課程、他們分別有多少人獲錄取及不被錄取,其成功率、以及該等課程的收生準則;
(二)政府基於甚麼理據及權力,授權均屬提供大專教育的院校的該三所大學,藉開辦法律專業證書課程決定誰人有資格成為律師,因為完成該等課程是法律學位持有人成為律師的先決條件;及
(三) 鑑於該三所大學開辦的法律專業證書課程的課程內容及考試各異,政府會否考慮參考美國和澳洲的做法,為法律學士引入一項聯合的資格考試,以維護公平及公開的原則,並確保法律專業的新入職者均水平超卓;政府會否積極考慮藉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取消所有法律專業證書課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以及會否採取措施增加香港的法律執業者人數及提升其專業水平?
答覆:
主席:
由於本問題同時涉及律政司和教育局的政策範疇,我代表當局綜合答覆如下:
(一) 二○一○/一一至二○一二/一三學年,香港城市大學(城大)、香港中文大學(中大)及香港大學(港大)法學士學位課程(包括雙學位法律課程)的每年總畢業生人數,介乎310至343名。至於該三所大學自資開辦的Juris Doctor(JD)課程,每年的總畢業生人數介乎294至341名。過去三個學年,三所大學合共每年收到1203至1522份報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申請,當中836至1196份由持有本地法律資歷的畢業生提交,326至405份由持有非本地法律資歷的畢業生提交。須注意的是,持有法律資歷的畢業生可向多於一所大學申請報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過去三個學年,獲三所大學錄取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總學生人數相對報讀該課程的申請人次總數的比例一直保持穩定:對於持本地法律資歷的學生,有關比例為41%至46%;至於持非本地法律資歷的學生,有關比例則是42%至43%。鑑於持有法律資歷的畢業生可同時向不同院校提交報讀法律專業證書課程的申請,申請人實際的「成功率」應比上述數字還要高。
詳細資料,包括按院校劃分的數字詳列於附件A。
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常委會)於二○○四年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4A(1)條設立。常委會的職能包括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74A(2)(a)(ii)條的賦權,不斷檢討,評估及評核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招收的學術要求及水準。常委會已就法律專業證書課程訂立入讀條件,並適用於 所有由二○○八年九月起申請報讀該課程的學生。常委會就入讀條件所發表的聲明見附件B。三所大學均已確認,只要申請人符合指定的入讀條件,便會完全按擇優 而取的原則進行遴選,考慮因素包括學業成績和面試表現等。
(二)城大、中大和港大均獲其所屬監管條例賦權開設學位課程。現時,三所大學舉辦多個不同程度的法律相關學位課程,供有意接受法律教育及培訓的人士報讀,例如法學士學位課程(包括雙學位法律課程)、JD課程、法學專業證書課程,以及其他相關的研究院修課和研究課程。
有關在香港獲認許為律師或大律師的資格規定,載於《法律執業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4及27條,法院如認為某人是適當且已遵從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即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有關規定,可認許該人為高等法院的律師或大律師(視屬何情況而定)。為此,律師會理事會和大律師公會的執行委員會已訂明居港、考試合格及完成準律師職業培訓方面的規定。根據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所訂附屬法例的現行規定,完成由上述三所大學任何一間所主辦的法學 專業證書課程,是訂立實習律師合約或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先決條件。相關條文載於《實習律師規則》(第159J章)第7條及《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 (第159AC章)第4條。
(三)常委會除了訂定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收生的入學要求及負責其他工作外,還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獲賦權持續檢討、評估及評核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訓的制度及提供情況。常委會現時由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擔任主席,成員有來自司法機構、律政司、教育局、律師 會、大律師公會、上述三所大學、自資高等教育聯盟的代表,以及公眾人士。
據當局所知,常委會將會就香港現行的法律教育及培訓制度進行大規模檢討,以期提升該制度以應付法律執業的挑戰及香港的需要。常委會極有可能會把設立晉身法律專業的綜合資格考試的問題,納入為在檢討中探討的議題之一。當局認為,就常委會的職權範圍而論,加上其成員有來自兩個法律專業團體、三所大學及司法機構的代表,常委會是考慮該議題的合適平台。當局也注意到,律師會最近通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該會會就律師資格綜合考試是否可行的問題,進行諮詢。
當局會充分考慮常委會的檢討及律師會的諮詢所得的結果,並細心聆聽所有持份者的意見,以期提升本港法律執業者的專業水平及法律專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