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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效忠誓言 應取消資格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為避免議會運作停頓,大主席裁定押後梁頌恆、游蕙禎兩人的宣誓儀式至法院就律政司司法覆核有裁決。根據議事規則第一條,未能成功宣誓的議員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或投票,但梁游二人翌日卻在立法會大會中,在非建制派的簇擁下強行進入議事廳,非建制派議員與梁游二人捆綁,阻止大會工作人員執行主席驅逐違反議事規則議員的決定,縱容梁游二人的行為,在情況混亂下,大主席逼於無奈宣布休會。

嚴格執行應取消就任資格

就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內容與格式要求,○四年夏正民法官曾就宣誓作出判決,他曾指出,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既定誓詞宣誓,如果堅持採用自己更改的誓詞,條例不能准許其宣誓。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在秘書長給予游、梁二人第二次宣誓機會的時候,他們仍然拒絕或忽略誓詞,甚至作出侮辱性的誓詞,很多人覺得他們已經違反誓詞,不應再給他們宣誓的機會。如果嚴格執行第21條的規定,則應是取消他們的就任資格,至於如何執行《宣誓及聲明條例》,應該是律政司的責任。

立法會主席的責任是執行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他可以決定是否再給予游、梁二人再次宣誓的機會。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並未清楚規定一旦議員被取消資格後,立法會主席必須為他/她再進行監誓。是否安排再次宣誓,應屬立法會主席的酌情權。現在有強烈的民意反對立法會主席再為二人監誓。

為回應市民的訴求,律政司上周就提出了司法覆核的申請,申請獲法庭許可排期聆訊,表示律政司提出的法律理據是有爭辯性的。假若律政司勝訴,游、梁二人則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主席則是無權再為二人監誓。《議事規則》第18條:

「(1) 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a)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如果主席要安排宣誓,宣誓必須排在開會議程的第一項。但《議事規則》第92條亦規定: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

主席有安排議程權利

此外,《基本法》第72條亦賦予立法會主席主持及安排議程的權利。

其實《議事規則》並沒有清楚規定立法會主席必須要為宣誓無效的議員安排再次宣誓的時間。上屆主席曾為黃毓民再安排宣誓,情況亦與此次不同。以往主席安排再宣誓並未面臨司法覆核,再宣誓人亦未曾像梁游二人侮辱自己的民族。宣誓除了象徵誠信、忠誠等價值的體現外,亦代表着宣誓人對誓言的重視與承諾。梁游二人鬧出冒犯自己國家民族的宣誓風波,令市民對他們再獲宣誓的機會非常不滿,若他們在議會再吵吵鬧鬧,不斷欺哄香港市民,只會令民意反彈,最終損人害己。

(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