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國安附屬法例 鞏固本港法治根基(吳永嘉) – 評論文章

立法會於 6 月 8 日召開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制定在特區法律下進一步清晰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

根據文件,政府建議訂立附屬法例,若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將案件列為《香港國安法》下案件,並將國安案下的交替控罪,同屬危害國安罪行。上述附屬條例於 6 月 9 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拆解訂立附屬法例四問

面對地緣政局變幻,加上境外勢力與反中亂港分子持續惡意挑釁,此次制訂附屬法例是符合實際需要之舉,旨在鞏固本港法治根基,提升維護國家安全能力 。對於坊間輿論的一些疑問 ,筆者以法律角度為公眾釋疑。

1. 該項附屬法例是否符合《國安條例 》第 110 條的授權範圍?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於普通法原則完全一致。 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在《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機制下,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用以界定某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並不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行政長官證明書不會損害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不論是國安案件或者是其他類別案件,所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一如既往獲得充分保障。

如果一宗案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就必須適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 》等法例中適用於此類罪行的程式和規定,這是《香港國安法 》已有的明確規定,不會因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而導致所謂「改變」法庭程式。

2. 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用意何在?

行政長官就案件的有關犯罪行發出證明書,旨在清晰及細化訴訟程式相關事宜,發出時必然會告知法庭和所有被告,使法庭和涉案各方遵從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程式。

3. 行政長官證明書會否經常使用?

《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已涵蓋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僅處理極其例外的情況。

這種情況極少,涉及的案例也非常少,更不會涉及大多普通刑事案件。

4. 交替罪行適用國安程式?

交替罪行源於同一個犯罪事實(行為),一旦該案件的犯罪事實顯示有關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有關交替罪行自然也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適用國安程式,絕不存在所謂把「性質輕微的罪行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

必須強調,適用程式並不會改變相關罪行的罰則,法庭仍會根據每宗案件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被告的角色和罪責等,做出合適的判刑。

最後補充一點,附屬法例完全符合《國安條例》第 110 條的授權範圍,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和適用範圍,也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該項附屬法例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原文刊於橙新聞:https://www.orangenews.hk/hkviews/VM74cVx/%E5%90%B3%E6%B0%B8%E5%98%89-%E8%A8%82%E7%AB%8B%E5%9C%8B%E5%AE%89%E9%99%84%E5%B1%AC%E6%B3%95%E4%BE%8B-%E9%9E%8F%E5%9B%BA%E6%9C%AC%E6%B8%AF%E6%B3%95%E6%B2%BB%E6%A0%B9%E5%9F%B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