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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ifornia Fitness 應全數退款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健身中心CaliforniaFitness 之母公司遭入稟申請清盤,黃埔分店也於日前被指欠租而停業,不少市民因擔心California Fitness 有全線結業的風險,紛紛尋求協助。筆者單單在近兩日便收到幾百宗相關求助,不少市民僅在近兩個月才被硬銷購買會籍,有位苦主被強迫消費,簽約購買了幾十個課程,涉及金額達90萬元港幣。黃埔分店今年春天才開幕,不到幾個月便結業,其間接收了大量的會員,收取大筆費用,其營業手法令人合理懷疑其結業並不是偶發的因素。《商品說明條例》中提及若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

過去一段時間內,已有不少市民投訴,指在該健身中心申請會籍時,遭強迫消費,例如疲勞轟炸、甚至不簽約就不讓顧客離開等手法方式,都有機會觸犯法律。又例如,他們所簽的合約中的一些重要資訊的字體太小,例如所謂「如果CaliforniaFitness 永久關閉您登記入會的會所,且您登記入會的會所十(10)公里內沒有其他California Fitness會所,則本『協議書』將於永久關閉之日終止。」這些條款在售賣服務時未有向消費者解釋清楚,消費者抱着信任的態度簽署便會「中招」──很多居民在某間分店入會,是為了方便,入會時並不知道還有「十公里條款」,隨時要到「十公里內」分店去做運動。這種條款內容應予以清楚解釋。服務提供者絕對不能以誤導的方法售賣商品或服務。

政府和消費者委員會都應該正視這次健身中心倉卒結業所帶來的問題。消委會早前曾表示曾接獲不少關於投訴CaliforniaFitness 的一些營商手法,但很多時候都愛莫能助。在收到投訴人資料的時候,消委會通常會研究個案,並考慮與商戶作出相關調停,多次調停不果後,通常都會建議消費者採取民事索償、入稟小額錢債處,又或鼓勵受害人向警署報案,訴諸傳媒。但打官司對於普通市民來說是非常痛苦,法律費用隨時是天文數字,根本支付不了。綜上所述,消委會若要更有效率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則應該被賦予更大裁定權力,使其能採取調停以外的有效措施,讓消費者不致成為有心欺詐誤導的服務提供者砧板上的肥肉!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