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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官去留無損香港法治(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終審法院一直有委任海外普通法法官參與審訊。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香港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九十二條則訂明:「香港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委任海外法官的立法原意,是讓香港法官與其他普通法法官增進交流,互補長短,例如吸收他們處理憲法、行政法、國際經貿、金融案件方面的經驗。多年來,海外法官對香港司法系統確實有所貢獻,有助培養本地司法人才。此次賀知義和韋彥德法官辭職,是基於其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身份,要執行英國政府的政治操作。香港應該視今次人事變動為完善海外法官委任制度的機會,我們必須對香港法治有制度自信。

本人從事法律專業工作逾三十年,加入立法會後擔任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七年,審議過多次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任命事宜,多年來一直向政府指出,委任海外法官機制要增加透明度,一是應避免委任在外國仍有要職的法官;二是應避免海外法官的委任來源過於集中英國、澳洲兩地。

辭職是執行英國政府政治操作

先闡述第一個問題:在外國法院仍然擔任要職的法官,其言行會被公眾視作代表其國家,任命他來港做終院海外法官,一旦出現兩國的國家利益衝突,立時便帶來不必要的政治尷尬,在香港社會引起更大迴響;因此,我建議政府應該委任沒有擔任外國政府要職或已退休的海外法官,退休法官在維護法治公義上有比較超然的地位。

日前辭職的賀知義和韋彥德法官,正正是身兼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和副院長,部分英國國會議員過去兩年一直借抹黑香港國安法,頻頻向英國政府及英國最高法院施壓,要求來自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辭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法官的職位。賀知義和韋彥德透過英國最高法院發聲明宣布辭職,同日稍後時間,英國下議院就要討論英國法官在香港角色。韋官和賀官在聲明雖然說「香港法院對法治的承諾依然受到國際尊重」(The courts in Hong Kong continue to be internationally respected for their commitment to the rule of law.),但與英國政府商討後決定辭職。種種跡象顯示兩人辭職是基於其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身份,要執行英國政府的政治操作。

第二個問題:海外法官來源地太狹窄。自回歸以來,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只由澳洲、加拿大、新西蘭、英國四個西方國家物色人選,而且過半數來自英國。韋官賀官辭職後,終審法院尚有10名海外非常任法官,當中6名來自英國,法官來源過分集中的問題仍然存在。全球有逾40個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其他司法管轄區也有非常出色的法官和司法人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時候擴闊海外法官的來源國,令香港普通法更加與時俱進,亮麗於國際及鄰近地區。某些人以為香港的法治要依賴英國最高法院的加持,將賀韋二官辭職說得像天塌下來一樣,我倒認為大家對兩位法官的去留應處之泰然,因為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行事竟會受到其本國的政治壓力,作出如此的政治決定,是實可預計的;香港應該視今次人事變動為完善海外法官委任制度的機會。

對香港法治要有制度自信

「有人辭官歸故里,有人漏夜趕科場」,香港絕對有條件繼續吸引,也會繼續歡迎所有專業的、有獨立思考願共同維護香港法治的海外法官來港。香港該做的,是藉着今次人事變動,重新檢視物色和委任海外法官的條件,物色更加適合香港的人選。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也應該擴闊眼光,不要只考慮英加澳紐四個西方國家的人選,例如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也培養了出色的司法人才,兩國同屬東南亞地區,國內華人人口比例高,兩國的法官亦更加了解亞洲社會文化和家庭價值觀,能作出更適合香港社會的裁決。

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回歸之後,透過基本法的保護,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水平繼續在國際間備受稱譽,2020年6月30日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完全符合憲法、基本法,也符合國際法。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接近兩年,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依然堅如磐石、市民繼續享有言論自由和政治自由,根據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2021年全球法治指數,香港在全球139個地區排名19位,亞太區排名第5位,在全球和亞洲名列前茅。我們必須對香港法治有制度自信。英治時期的香港並沒有自己的終審法院,終審上訴要到英國樞密院審訊。回歸後,香港有了自己的終審法院,市民的終審上訴不會到北京,也不用到倫敦。此乃我國透過基本法對香港司法人員賦予的莫大的信任。25年來,香港的終審法院自行審理過無數重大及富爭議性的案件,有豐富的審訊經驗,我絕對相信在終審法院張舉能大法官的帶領下,香港的司法公義在維護法治上會做得更好!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