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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玩弄法律程序可以休矣(吳永嘉) – 評論文章

樹欲靜而風不止,更何況是反中亂港的頭面人物。涉及多宗國安法案件、身陷囹圄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裁決,宣告人大就香港國安法關於聘請海外律師的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已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他抗辯的決定。此外,黎智英亦要求法院宣告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Tim Owen發簽證屬越權。高等法院昨日裁定黎智英敗訴,拒絕批出上述兩項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高院判詞當頭棒喝黎智英一方

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是兩套並存於特區的法律體系,而且國安法不受司法覆核挑戰,這與普通法接受司法覆核有截然不同的本質區別,因此,不存在以基本法的法律原則去覆核國安法的問題。正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書面判詞中指,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源自基本法,包括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規定,例如香港國安法。而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文,指明國安委「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及「直接受中央監督及問責,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第十四條文亦訂明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因此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沒有任何角色或權力處理有關國安委的事。

奉勸反華勢力盡早收手回頭是岸

本來,在香港國安法成文條例裏,已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訂明國安委的角色及其不受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潘官昨日頒下的判詞,再度闡明國安法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申請人依賴普通法下的越權原則是完全錯誤,可謂對黎智英一方的當頭棒喝。如果黎智英一方連最基本的法律認知都欠奉,還惺惺作態、明知故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國安法的法律權威,正如我日前在立法會支持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時的發言一樣,姑且可以將其視為「司法黑客」的行為,無非是希望通過不停挑戰、不斷試錯,「妄圖撞正一次密碼」。接下來,黎智英一方是否還會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呢?果如是,只會更加坐實這幫「司法黑客」以政治化伎倆玩弄法律程序的卑劣行徑。

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在主權、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根本問題上,絕不容許司法挑戰,這也是關乎國家安全的紅線和底線。隨着《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已經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日後涉案人士聘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必須經過「申請前甄別」及「行政長官決定」兩道關卡,而香港國安委的組成包括特區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等主要官員,他們作為國安法及相關法律實施的把關者和守護人,一定會做到萬無一失,不容「司法黑客」有任何可乘之機。在此,奉勸反華勢力及其他們代理人不要心存任何幻想,盡早收手、回頭是岸。

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黎智英案涉及重要的國安要求和法律考慮。由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Tim Owen開始,觸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也促成了修訂本地法律執業者條例,這些都是不斷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再加上這次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敗訴,也產生了一個客觀效果,就是日後這類「司法黑客」的攻擊行為,在莊嚴且至高無上的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面前,終將以失敗告終。

刊於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