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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明確維護國安權責 強化法治原則(吳永嘉)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法律解釋,進一步闡明立法原意,解決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對完整準確實施國安法意義重大。此次人大釋法一錘定音,確立了兩點原則:其一,確立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國安委在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上的法定職責;其二,鞏固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不單是為了處理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清楚闡明國安法相關條款,消除實施國安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分歧,解決了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處理工作的問題,而且闡明了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

釋法第一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第二、三條則詳細解釋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認定「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還就「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說明,包括法院須向行政長官取得相關證明書的安排。

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在執行中不斷完善,在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茲事體大,必須積極穩妥走好每一步。

明確行政長官和國安委職責

中央是香港維護國安的「總兜底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進一步完善了以行政為主導的特區管治體系,強化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既是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

釋法進一步明確了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國安委在執行機制上的法定職責,闡明了按照國安法規定,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國安委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具體路徑和方式,有助於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依法辦事,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此次釋法無損香港司法獨立、高度自治,而且強化了香港法治。眾所周知,香港特區奉行普通法制度,如何確保具有凌駕性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在特區準確實施,是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必須高度重視、貫徹落實的問題。此次釋法不但不會動搖香港的法治根基,反而更加鞏固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此次釋法旨在說明香港國安法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沒有針對任何具體的司法判決,不存在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記者會強調,此次充分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與本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與終審權,在特區的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職能和法治原則。李家超指出,釋法無修改國安法條文或增加特首權力,特首不扮演法官角色。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香港社會各界期盼認真執行此次釋法,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為香港邁向由治及興新局面提供更有力法律制度保障。

刊於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