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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息爭拗 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梁君彥)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我歡迎人大常委會今次透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彰顯《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此舉有助於止息不必要的法律爭拗,進一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利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兩項條文的解釋,釐清了以下三點。第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有關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或個人,均應尊重並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區的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時,如遇到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證明書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

第三,對於行政長官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訂明這是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有關證明書,則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對該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按照「一國兩制」定下的憲制秩序,《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同樣是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和《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兩者條文的解釋權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故「釋法」的正當性、合法性和權威性,乃毋庸置疑。今次釋法是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對《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解釋,而自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亦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不同條文進行釋法,可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本港憲制秩序的一部分,旨在向香港整體社會說明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使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完整和準確地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作出的解釋,並非針對個別案件,亦沒有干預或否定香港法庭之前的判決,更無損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釋法反而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有效地排除法律執行程序中的不確定性,讓香港法院今後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有更穩固的法理基礎,能夠消弭不必要的法律爭拗和顧慮,既可提高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同時有利本港的營商和投資環境。這對於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有利無害。

此外,闡明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和主要責任,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釋法的重點之一。我留意到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以及本地法律學者近日不約而同指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並沒有改變或擴充香港國安委的既有職權,釋法僅是處理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訴訟的問題,並表明國安委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作出判斷和決定。換言之,人大釋法僅釐清了行政和司法機關的權責,確保《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效銜接,是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

行政長官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進行解釋後表明,特區政府將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亦指出,特區應及時修改和完善本地相關法律,並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時遇到的法律問題。就此,香港大律師公會表明可透過本地修例處理在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問題。我相信若政府當局日後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事前會詳細研究,立法會議員亦定必審慎把關,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我必須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依照相關法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到,必須「落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立法會作為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全體議員定當堅定不移,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刊於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