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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務處須徹底改革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全港三百多萬的選民資料以及一千二百人選委會的資料分別放在兩部電腦被盜走;本以為亞洲博覽會的保安嚴密,到底兩部電腦被何人盜走?「飛天大盜」如何開門取走電腦,有無「戴長長鴨仔帽」,如何神不知鬼不覺盜走應被視為「如珠如寶」的兩部電腦?

原來,天眼沒有,綫索難有,至今未聽到任何消息。兩部載有如此重要的選民資料的電腦竟被視為「廢草」一樣棄放在博覽館一房間。保安如此鬆懈,選舉事務處負責人竟只回應「一向如此」。選舉事務處的馬虎做事態度不僅令全港選民資料被輕易盜走;就連筆者在財委會問他們上年度因沒覆函確定地址而被取消選民資格的九萬多名選民的分類都不能提供;可以推斷,選舉事務處負責選民資料及核實選民這部分根本就是輕率處理,「機械式」地取消了不覆函的選民,亦根本從不重視這些被取消資格的人是誰。是長者居多,還是長期兩樓生活,又或是單親家庭,不覆函是疏忽還是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投票?

若然選舉事務處視每一個選民的資料為重要資料,就不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此外,去年傳媒報道,一些選舉重要資料亦會在選舉日之前獲選舉人員帶回家「過夜」;這種做法,又是否過時?是否太過輕率?太過「危險」?在今天的高科技世界,看過電影「斯諾登」的人都應該知道,要盜取資料對某些人來說根本是輕而易舉的事。又例如,現在的選舉法例中涉及不少是個別候選人選舉行政上的失誤,如橫額上有錯誤、選舉上限超支,或遲交支持同意書等,跟貪污、賄賂、種票等刑事行為性質上完全不同。

不應事事交廉署

但選舉事務處幾乎是「機械式」地把所有事例都轉介廉政公署,令廉署的人員工作量大增,浪費了很多廉署的調查人員的時間與精力,若同樣的人員用來查真正貪污受賄等案件,廉署的人手會充裕很多。筆者一直倡議應該把選舉事務違規的案件與種票、貪污、賄賂等刑事罪行分開處理。一來對各候選人不用因一些瑣碎無聊的投訴弄到疲憊不堪;而行政違規應予行政處罰,交由選舉事務處內部審核人員(包括可聘請一些法律人才)去專門處理,且違規者不會被人視為貪污、受賄、種票等刑事犯看待,從而令廉署被競選對手利用來打擊抹黑的機會亦會大大減少。

選舉事務處闖出如此大禍,偷竊者肯定是衝着全港選民資料而來,會否對未來的選舉造成搗亂及其他更多不可能預知的干擾,不得而知,輕則一句「以往一向如此」,實令人更加憂慮,現行的選舉事務處還潛在着多少錯?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