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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維護國家安全有法可依 (林健鋒)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在港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提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直言未能立法的不良影響已經「有目共睹」。事實上,「港獨」一詞近年甚囂塵上,我們看到大學生甚至中學生公然在校園內播「獨」、立法會議員在莊嚴的會議廳宣「獨」,激進分子肆無忌憚地在球場觀眾席噓國歌……「港獨」思潮無疑已像毒瘤般日漸蔓延。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作為法治社會,應有更全面、清晰的法例去維護國家安全,讓市民及特區政府有法可依。

「港獨」冒起禍害香港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打從二○一四年港大《學苑》提出「香港民族論」,意圖建構所謂「香港民族」的概念,當時「港獨」思潮已萌芽。其後「城邦自治」、「民族自決」這類「似獨非獨」的言論,不斷滋長。再過一段時間,不同政治組織利用「反水貨客」「驅蝗」「鳩嗚」等有明顯反中及深化矛盾的政治行動,累積政治能量。直到近兩年,一些高舉「港獨」旗幟的政治組織成立,甚至滲入中學校園「播獨」。大家忽然驚覺「港獨」已在幾年間由言論到行為,由行為到組織,形成不能迴避的局面。

是可忍,孰不可忍。對「港獨」的反擊,均發生於「港獨」政治勢力嘗試進一步滲透香港管治力的時候。第一次是立法會選舉前,選舉事務處推出「確認書」,要求有意參選人士表明其已充分明白《基本法》所有條文,尤其是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等有關香港主權的內容。「確認書」立竿見影,成為「港獨」的照妖鏡,將一些明確表達「港獨」主張,以及不願意表示立場的人排除在外。另一次則是在選舉過後,某些候任議員在宣誓時表露了其不承認國家主權的政治主張,自然引起法律爭議。這次的爭議更高層次,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以正視聽。

以上種種,讓大家得到三個啟示。第一,中央對港的政策方針始終堅定不移,始終維護「一國兩制」。相對而言,香港如果成為危害國家安全、推動分離主義的基地,對香港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安居樂業而言,實屬禍患。

第二,香港作為法治社會,對付「港獨」的有效方法就是「有法可依」。正如這次立法會宣誓風波,判決清晰,過去其他議員沒有按照約章宣誓,或沒有真誠宣誓,出現違規犯法的做法,法院都要依法處理,如果有需要褫奪議席,都要按法律進行。大家都應當尊重法庭判決,讓社會及立法會運作盡快恢復正常。

第三,對「港獨」問題必須防微杜漸,否則到出大事時才處理,會對社會造成更大衝擊。

二十三條立法有實際需要

香港是法治社會,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判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可惜,二十三條在十四年前立法不成,間接造成今日「港獨」蔓延的亂局。如今,二十三條立法比起當年更有實際需要。

回顧當年的立法,特區政府原定將目前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並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五項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然而,政府後來作出讓步,修改草案原文,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刪除可取締內地從屬組織的條款、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取消警員入屋搜查權。修訂後的條例效力大減,但最後仍然被迫煞停。立法不成的遺禍,就是特區政府面對日漸張揚的「港獨」,無法可依,無所適從。

維護國家安全是天經地義的事,加上「港獨」思潮已植根於部分年輕人的腦海中,香港應有更全面、清晰的法例,去讓市民及政府有法可依。如果任由「港獨」問題蔓延,甚至到出大事時才處理,將會對香港造成更大禍害,實屬不智。

 

(刊於 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