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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必須尊重國旗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49B (1A) 條,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事情起源於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有人宣誓時作出辱華的行為,十月十九日,部分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重新宣誓時,因議會響鐘點人數時,鄭松泰將擺放在建制派議員座位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的展示品倒轉擺放,引來對其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質疑。

鄭松泰拒與委員會合作

調查委員會從運作伊始,一直致力秉持遵守調查的正當程序和公平正義的原則。譴責議案可導致鄭松泰議員喪失議員資格,因此,在委員會的籌備階段,曾三次致函邀請鄭松泰出席研訊或協助調查,但鄭松泰拒絕合作,鄭亦拒絕向委員會提交陳述書。委員會有責任將立法會交付的調查工作完成並向公眾匯報,不能因調查對象的拒絕合作而令調查進度停滯不前。為保持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效率及提高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我作為委員會主席亦於每次會議後,向傳媒作出簡報,匯報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但基於保密原則,調查報告內容並不會在當時向公眾披露。

根據就當事人當時行為所作出的譴責議案所作出的指稱有兩項:首先是當事人的有關行為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所指的「違反誓言」;以及當事人的有關行為已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的「行為不檢」。

就第一項指稱,早在一九九九年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區vs吳恭劭及利建潤一案的判辭所指,「國旗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當事人在建制派議員及立法會主席的屢次勸喻及警告下仍一再公開並故意侮辱國旗及區旗。這顯示當事人並沒有表現出有意真正及忠誠地接受和履行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諾。

調查報告完成 交大會審議

至於第二項指稱,當事人身為立法會議員,必須明白職位的莊嚴性,當時議員宣誓的有效性、嚴肅性、真誠度備受公眾關注。而於正在舉行公開會議的立法會會議上,一而再倒插多支國旗及區旗的展示品,無疑顯示當事人不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更令立法會的聲譽嚴重受損,也足以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所指的「行為不檢」,構成了譴責該議員的條件。

今次的調查涉及事宜甚為敏感,鄭松泰議員這次在立法會開會時,在傳媒及公眾高度關注下倒插國旗、區旗的舉動,確實證據確鑿。調查報告已完成,現已交予立法會大會審議,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七)項進行辯論及投票,須要經在席三分之二投票贊成方能正式通過譴責動議,鄭會否喪失議員資格,決定權在每一位立法會議員的手上。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