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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郭榮鏗稍安毋躁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日前郭榮鏗洋洋千字指控我對他的告誡「惟恐天下不亂」。這麼大的帽子扣下來,我必須好好拜讀該篇文章。讀畢郭的大作,只發現擺在面前的是郭自己終日惟恐香港不夠亂。

郭榮鏗「成功爭取」的是美國「攬炒法」,這條法律保障的只是美國的利益,搞垮的是香港的優惠稅率及競爭力;更直接地說,郭榮鏗正在使用掩眼法,以抹黑別人來掩飾自己真正拉倒《國歌條例》的深層原因 ── 就是要拉倒「一國兩制」。

表達自由非絕對 早有案例

試問,什麼人會樂此不疲地要害垮香港經濟?什麼人連中國國歌應受到尊重這麼淺而易見的道理都容不下?眾所周知,「一國兩制」要成功,「一國」與「兩制」必須在互相尊重下一同發展。其平衡點早已寫在《基本法》。大前提乃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經濟上,香港繼續保持自由經濟體制、低稅政策等。法律上,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其他中國法律並不適用於香港。但附件三所列的中國法律必須實施。

對反對派而言,他們很懂得玩弄法律的字眼。只要出現一條他們不喜歡的法例,就會胡扯到《逃犯條例》。請他們看清楚,《基本法》內並無訂明要立《逃犯條例》,但《基本法》附件三已明文規定了《國歌法》必須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是香港最高的法律,是中國全國性法律的一種(見1999年吳嘉玲案)。附件三主要提及的都是與主權象徵相關的法律。1990年之後,《基本法》附件三也是有更新的,更新的法律也是涉及國防、外交等與主權象徵有關的法律,例如《駐軍法》。《國歌法》是在2017年才被列在附件三。

反對《國歌條例》草案的人包括郭榮鏗等一直誤導公眾,指《國歌法》在香港適用是違反《基本法》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等基本人權云云,但他本人作為法律界代表,應該知道早於1999年吳恭劭案,終審法院已作出裁決,認為「發表自由的權利並不是絕對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所說,必須探討這是否屬於公共秩序(public order)的範圍。國旗是『一國』的獨有象徵,而區旗是『一國兩制』方針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的獨有象徵。上述這些合法利益是大眾福祉和整體利益的一部分。」,最後判政府勝訴。

正如日前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指出︰「(言論自由〔《人權法案》稱為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的條文清楚說明相關的權利附有特別的責任及義務。因此,有必要時可對此等權利的行使予以規限,例如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的緣故。)」

國家本來也沒有《國歌法》,筆者相信如若不是香港屢屢出現在公開球賽球迷噓國歌的事件,國家也未必要制定《國歌法》,《國歌法》也不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令香港有需要為保護國歌尊嚴立法的人就是那些要公開侮辱國歌的人;近日,在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別行政區竟有市民因唱國歌被人毆打,而郭榮鏗等仍然為這種不文明、侮辱國家民族的卑劣行為保駕護航,胡說《國歌條例》一旦通過會令香港粉身碎骨。

郭在自己的文章內屢屢比較中港兩地有不同的法律。正正突顯若《國歌法》能透過本地立法是個可貴的機會,但他一邊說一邊卻以癱瘓內會來拖垮《國歌法》本地立法的一切可能性。

我指出當《國歌條例》在立法會被拖垮的嚴重法律後果,等於醫生告訴一個上了年紀的病人吃得太多糖會有糖尿病一樣。但反對派根本不敢面對現實,繼續盲衝直撞,胡亂拖垮本地立法的機會。我並不希望《國歌法》直接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出現,但如果本地立法行不通,《基本法》明文規定了《國歌法》必須適用於香港,即請問反對派在不違反《基本法》的前提下,如何讓《國歌法》可以在香港實施。如若反對派自己要拉倒《國歌法》自行立法的機會,剩下來的《基本法》規定就只有「直接頒布實施」。一旦此情況出現,一切後果將由郭榮鏗等負責。

照鏡自罵 自揭無知

郭榮鏗如果不想讓香港走到他口中粉身碎骨的地步,他就應該立即停止癱瘓內會,讓《國歌條例》有機會通過,而不是以別人侮辱國歌為樂。這條《國歌法》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在公開場合侮辱國歌。透過立法的過程,讓一些人學會尊重國歌,不去侮辱國歌、侮辱自己的民族。尊重國歌是一種品德及文明的表現,不要說是自己的國歌,別人的國歌也應尊重。筆者看不到世界上哪裏有人在自己的國家唱自己的國歌會被人打。至少在文明的國家、地區沒有出現這種情況,香港這個「文明」的國際城市出現這種不文明的行為,可算是荒誕離奇。

在這小事上,進一步打擊中央對香港的信任,日後如何談其他如政改的大事?我勸郭榮鏗平心靜氣,好好學習「一國兩制」的歷史,各方是如何能夠達成共識,以令香港回歸祖國時能享有「一國兩制」。郭榮鏗議員照鏡自罵,自揭無知,筆者本想一笑置之,惟現在香港歪理太多,為免更多無知少年被其所害,自殘「一國兩制」,害香港走入絕境,故花此時間動筆回應。

(刊於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