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最近將《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擴展至規管診所。以往面對醫療中心出現嚴重醫療事故,公眾只能從醫委會控告醫生失德,對這類由非醫生管理的醫療中心沒有法例監管的漏洞,《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刊憲,為私營醫療機構引入新規管制,進一步引入新規管。
《條例》規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人醫療機構,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衛生服務機構,營辦人必須領有牌照或豁免書,方可營辦有關私營醫療機構處所。從法例實施以來,政府依照私人醫療機構類型及其風險程度,分階段落實《條例》的規管制度,其中針對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制度已於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
已接受申請及提豁免要求
現時此類型的牌照已完善,不同醫療中心需要定期接受檢查及監管以保持質量,至於診所牌照,政府也由今年10月13日起,衛生署將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申請,以及小型執業診所提交的豁免書要求。
診所牌照生效後,私人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可以介入處理市民的投訴,而獲豁免書的診所不受投訴委員會的監管。至於規管行動,會因應事件的嚴重性,輕則有書面警告,重則取消牌照。衛生署也可和日間醫療中心一樣巡查診所,若發現嚴重違規事件會作出公布。診所必須遵守《診所實務守則》,涵蓋環境、感染控制等面向。對於在機構內執業的「掛單」醫生而言,新法規釐清了診所設施和管理的責任歸屬,使他們能更專注於提供專業醫療服務。
刊於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