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規管骨灰龕 也應推廣綠色殯葬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終於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將在六月三十日刊憲並生效,在該日前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可在九個月寬限期內繼續營辦,但不可售賣或出租新龕位。

香港地少人多,骨灰安置設施相對缺乏,廣受社會關注。本人以往曾在不同場合,向當局表達意見,認為適合興建骨灰安置所的選址不多,亦往往遇到選址所在社區居民的反對,無論對公營和私營營運商而言,都造成不少困難。如果有骨灰安置所的擬建規劃既能夠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又不會對當區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太大干擾,更在交通等方面具備相關的配套設施,在項目可行性與社區兼容性上都有所交代,則有關當局應從滿足社會需求的角度,審慎支持相關的規劃申請。

審慎支持相關規劃申請

至於特區政府提出的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是就私營骨灰安置所的領牌事宜,包括設立發牌委員會,訂定條文,以及就其他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有助於行業規管,加強保障消費者。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條例草案在立法會的審議竟然一波三折。政府當局在二○一四年六月曾向上屆立法會提交相關條例草案,經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原本已將恢復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程序列入去年七月六日及十三日的大會議程,卻因部分議員「拉布」而未及審議,並隨着上屆立法會任期完結而「失效」,一切須推倒重來。政府當局於去年十一月向立法會重新提交本條例草案,隨後成立了新的法案委員會審議。

從本條例草案的內容來看,當局確實考慮了前後兩屆法案委員會表達的主要關注,相應作出進一步修訂。例如,對於那些在緊接截算時間(即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前已正在營辦的骨灰安置所,如符合有關規定,可申領豁免書,當局又會採取執法行動對付違規營運者。此外,由於可疑的經營手法層出不窮,條例草案規定,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登記冊須「載有發牌委員會指明的詳情」,旨在令發牌委員會能夠靈活處理一些無法預見的情況。

有幾位議員分別提出修正案,涉及擴大「相關人士」或「親屬」的定義,包括就某死者而言,指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我認為這些議題在社會上仍存在頗大爭議。在各界未達共識之前,如果貿然將相關修訂內容納入條例草案之中,並不妥當。一如所料,這些修訂都遭到否決。政府當局一再重申承諾,將密切注視條例草案通過之後的實施情況, 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議,以及必定會在條例制定約三年後進行檢討。

土地有限 非可持續做法

不過,隨着人口結構的變化,當局預計香港的死亡人數在未來二十年會持續上升。以我們有限的土地資源,依靠新骨灰龕位的供應來處理骨灰,顯然並非可持續的辦法。長遠而言,為了回應市民對處理骨灰的設施和服務的需求,政府既要加強對私營骨灰安置所的規管,並設法增加骨灰龕位的供應,也應該致力宣傳和推廣綠色殯葬,鼓勵市民在紀念花園及海上撒放先人骨灰,務求達到移風易俗的功效,才是治本之法。

(刊於 星島日報)